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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监督程序的特点

发布日期:2018-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审判监督程序不同于其他的诉讼程序,有其独具的特点:

1.审判监督程序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进行再审的程序,它不是第一审、第二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

2.审判监督程序的设置目的主要是纠正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中的错误,确保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审判监督程序一旦启动,将对司法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构成消极影响,因而不宜过度使用。

3.审判监督程序分为两个阶段,即再审的提起阶段和再审的审理阶段。再审的提起阶段中,因为启动主体的不同,提起再审的程序和条件也有明显的差别;再审的审理阶段中,没有独立的诉讼程序,应根据原审的审级和再审法院的级别,分别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

4.再审的提起只能由特定的机关和人员完成。有权提起再审的主体,或者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是有检察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或者是当事人或特定的案外人。

5.再审的提起有特定的时间要求。人民法院基于审判监督权提起再审以及人民检察院基于检察监督权提起抗诉,不受时间的限制,只要生效裁判确有错误或者存在法定的抗诉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可以启动再审程序。而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当事人申请再审,一般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再审提起成功的标志,是人民法院作出再审裁定,审判监督程序自此进入再审审理的阶段。在裁定提起再审的同时,一般应当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7.审理再审的法院一般为提起再审的法院。但如果提起再审的法院是原审的上级人民法院,它也可以根据相应的事由,采取指令再审的方式,即将案件转交给原审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或者采取指定再审的方式,即将案件转交给与原审人民法院同级的其他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

8.再审的审理范围受到当事人再审请求范围或人民检察院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范围的限制,不能随意地扩大或变更。

9.人民法院再审审理时,并无独立程序,应根据案件情况适用一审普通程序或二审程序进行审理。但由于再审案件的特殊性,其在审理方式和裁判方式上也有自己的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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