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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员受侵害后的求偿选择权

发布日期:2018-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赵某受雇于本村村委会,看护正在施工的水泥硬化路。2012年5月24日1时许,村民任某酒后骑摩托车行至该处时,赵某为看护正在施工的路面对任某进行阻拦,双方发生争执并扭打在一起,任某持手提灯、布鞋等殴打赵某,将赵某致伤,经鉴定构成重伤。同年11月28日,任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赵某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直接侵权人任某赔偿其损失,而是于2013年5月,将村委会诉至法院,请求赔偿其损失。

分歧

在审理过程中,对于赵某能否不起诉直接侵权人任某,而是起诉雇村委会,合议庭形成了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驳回赵某的诉讼请求。本案中任某是直接侵权人,应对赵某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赵某没有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权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赵某可以同时起诉侵权人第三人任某和雇主村委会,要求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为侵权后果与村委会没有尽到安全保护的职责有因果关系,其失职行为侵犯了赵某的合法权益。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支持赵某的诉讼请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即在雇员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法律赋予了雇员求偿的选择权,雇主村委会不能以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相抗辩。

评析

笔者认同第三种意见。

首先,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即在雇员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的情形下,法律赋予了雇员求偿的选择权,雇主不能以第三人侵权造成损害相抗辩,赵某可以选择起诉本村村民委员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第十一条的规定,即理论界“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体现,在雇主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向第三人追偿,这种观点为我国立法所采纳。雇员的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指,雇主和侵权人第三人分别基于雇佣关系和侵权事实而对受害雇员负有以同一给付行为标的的两个债务,雇主和侵权人均负有对雇员的赔偿责任,并且因雇主和侵权人任何一方的履行使两个赔偿责任均归于消灭。

其次,第一种意见受到了部分学者的肯定,认为雇员放弃对直接侵权人求偿的权利,如果法院判决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话,会阻断雇主向直接侵权人行使追偿权,但这种观点忽视了雇员行为的受指示性,法律赋予了雇员的求偿选择权,赵某对侵权第三人任某放弃请求赔偿的权利,不能视为放弃雇主的追偿权。第二种意见虽容易被当事人所接受,可以解决责任相互推诿的问题,但雇员与雇主的雇佣合同关系和雇员与第三人的侵权关系为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连带责任的法定要件。当然,有学者认为,虽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但诉讼标的是同一类型,目的也相同,均是对伤者的损害赔偿,且同时起诉能避免当事人重复起诉,法院应支持同时起诉雇主和侵权人,但笔者认为,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不符合连带责任的法定要件,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中赵某受雇于本村村委会,看护本村正在施工的水泥硬化路,已形成雇佣关系,赵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村委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直接侵权人虽是任某,但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某有权选择要求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当然,村委会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任某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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