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友借名买房却不给过户 房本非认定产权唯一凭证
发布日期:2018-01-26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2年7月,王某自己向开发商交纳了维修基金和契税,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上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王某,并拒绝与张某办理过户手续。协商不成,张某诉至法院。王某则以房产证登记的产权人是自己为由要求确认顶名买房无效,其愿意返还张某购房款。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古塔区人民法院判决该住房归张某所有,判令王某向张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办案法官解释称,虽然不动产的登记是权属的有力证明,但其并不是唯一的凭证,也不是不可变更的,在有其他证据且证明力大于该不动产权属证书的效力时,就应以其他证据证明的事实为依据,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双方在购房之初自愿达成协议,由张某出资购房,只是借用王某的名义,双方的约定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是有效的。本案房屋的一切费用均由张某实际出资交纳,房屋自2008年交付时亦是始终由张某居住使用,可以看出,以上证据结合起来足能证明该房屋确为张某购买,张某应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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