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合同纠纷,不可忽略的胜诉关键点!胜诉宝典(九)
发布日期:2018-01-26 作者:张楠律师
案情简介
赵某夫妇是购房“刚需”,在2016年的购房大潮中,体验了一回价格有如“过山车”似的购房经历,可谓如履薄冰。幸运的是,他们卖掉了自己手中的小房子,购置了一套三居室的大房子。本案不谈购房纠纷,只谈赵某夫妇后面遇到的装修“糟心事”。原来,赵某夫妇感觉装修水分很大,为了安全,通过熟人介绍了一家门店颇有气场的装修公司。但之后与其签订的装修合同,赵某夫妇怎么感觉怎么别扭,由于碍于熟人介绍的情面,当时签合同的时候,也没少意思说什么。只得事后将这份合同拿给张楠律师看看,盼张楠律师给支上一二招,从而扭转被动的局面。下面张楠律师整理出,这份合同对张某夫妇严重不合理的地方,望各位网友注意,避免出现类似的被动。
甲方:赵某夫妇
乙方:装修公司
不合理条款:
一、甲方擅自与乙方施工人员商定更改施工内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当予以赔偿。
二、装修工程所在区域如果存在污染环境情形,未经乙方同意,不得检测,对甲方擅自检测的结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三、甲方对合同中已确定的装修项目自行提出减项时,如未开工的须向乙方支付该项目款6%的减项费,在同时有装修增项时,按增减项差额的负值作为实际的减项款额收取6%减项费;如该项目已开工,甲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四、凡在乙方装修公司以外采购的材料,乙方装修公司不负责保修与环保质量保证。
五、如甲方需要乙方开具发票,另加工程总款6%的税款。
六、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装修合同约定期限支付第二、三次装修款,每延误一日,应当向乙方支付延迟部分工程款3%的违约金。
胜诉秘籍:火眼识别装修合同中的猫腻条款
张楠律师点评:
在装修领域,一些装修公司利用格式条款,恶意加重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赔偿数额,在老百姓的装修过程中,层出不穷,今天逐一解释一下,上述条款的不合理之处。
不合理条款一:属于装修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承担应当由格式条款提供方承担的经营风险责任的违法行为。
不合理条款二:属于装修公司免除因自己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责任的违法行为。
不合理条款三:属于装修公司设定消费者的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的违法行为。
不合理条款四:属于装修公司免除自己对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
不合理条款五:属于装修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依照法律法规不应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的违法行为。
不合理条款六:属于装修公司利用格式条款设定消费者违约金或者损害赔偿金超过法定数额或者合理数额责任的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装修过程中出现上述纠纷,不得不走向诉讼途径之时,均可依据上述解析,寻求司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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