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诉离婚也没有判决离婚的泰山区法院案例
第二次起诉离婚也没有判决离婚的泰山区法院案例
原告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山东兴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xx月xx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家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后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xxxx年上半年经人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婚后婚生一女,取名xx。原、被告婚烟基础一般,自201x年开始分居,为此原告在201x年曾诉至法院请求离婚,法院判令不准原。被告离婚,之后双方未能和好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于xxxx年xx月x日经人介绍认识,双方感情基础较好,现夫妻感情没有破梨;女儿虽已成年,但现正在攻读研究生,尚未毕业:原、被告没有分居生活,在法院判决不准双方离婚后,双方已经和好。综上,被告不同意离婚,希望原、被告化解矛盾,各自改进缺点,互相包容,维系家庭。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经入介绍相识,于xxxx年xx月xx日登记结婚,xxxx年xx月xx日婚生一女,取名,现在读研究生。双方婚前及婚后初期感情较好,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于201x年x月作出(201x)泰山民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不准双方离婚。原告称上次判决之后,双方关系好转过一段时间,后因琐事又发生争吵,故再次诉至法院,
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则称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了家庭及女儿,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婚姻基础较好,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在本院判令不准双方离婚后,夫妻关系有所好转,虽然双方确因家庭琐事发生过争执,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虽已成年,但仍在求学读书,需要父母从物质及精神上给子支持和帮助,本院希望原告能够念及夫妻之情,与被告加强沟通,化解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为女儿也为夫妻二人创建一个美好和谐的家庭。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与被告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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