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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凶宅未予信息披露,合同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8-01-29    作者:吴继成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武松78万元市场价按揭购买西门庆名下房屋。后得知该房2004年曾发生居住三人被杀害事件,2007年西门庆20万元低价购买所得。武松遂诉请撤销房屋买卖合同。
律师解析
①《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②本案西门庆2007年购买案涉房屋时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而武松2011年从西门庆处购买该房价格与当时市场价格相当;西门庆购房时知晓其中曾发生凶杀案件,而武松在购房时并不知情。西门庆是否披露凶杀案信息对其与武松之间合同能否订立,或订立条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按诚实信用原则,西门庆应向武松披露该信息,西门庆未予披露,并因此取得以几乎相当于市场价格的转让价格出售该房屋的利益,其行为已非单纯沉默,应认定构成欺诈,故判决撤销案涉房屋买卖合同,西门庆返还武松购房款及相应税费、中介费、办证费、按揭利息损失等。
实务要点
出卖人对明知且已实际对房屋转让价格产生足以动摇缔约意思或条件的“凶宅”信息负有信息披露义务,否则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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