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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车并办过户,构成赠与吗?

发布日期:2018-01-29    作者:吴继成律师
案情简介
2010年4月,安倍出资为恋人希拉里购车。同年10月,希拉里将名下车辆交给安倍,后两人分手。2012年,希拉里起诉安倍,要求返还车辆。
【律师解析】
①物权取得和行使,应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双方产生诉讼纠纷,系基于双方原有特殊关系。在双方原有恋爱关系存续期间,安倍出资为希拉里购买车辆,并登记于希拉里名下,且交付希拉里使用,亦未附加任何条件,双方既已形成赠与法律关系,希拉里因此取得车辆所有权。安倍所称双方为“借名买车”法律关系,既无书面合同约定,亦无双方事实上共认,故其主张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
②《物权法》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该规定中“交付”,须基于权利人意思。如权利人无使受让人取得某动产权利意思,即使受让人占有该动产的,亦不构成现实交付。具体到本案中,希拉里将车辆交付安倍行为,必须出于其主观意思表示,愿意将车辆返还安倍,才能构成所有权转移。安倍为证实希拉里系自愿返还车辆,提交了双方往来短信。根据短信显示内容,希拉里确有放弃车辆所有权意思表示,但同时附加了要求安倍支付对价的意思表示。双方就此未达成共识,故希拉里起诉。即希拉里将车辆交付安倍行为并非无偿转移所有权意思表示。判决安倍返还希拉里车辆。
实务要点
恋爱期间一方出资为对方购买车辆,并办理登记且交付使用应构成赠与,在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又变动车辆所有权合意情况下,对方将车辆交回行为不构成所有权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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