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订单遭携程网取消 法院:不构成欺诈但需退还团费
发布日期:2018-01-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3年4月22日,李先生登陆“携程旅行网”,订购了“台湾8日豪华团队游”,出发日期为2013年6月28日。4月24日,李先生支付了团费3.7万余元(包括4名成人和1名儿童),不料付款第二天就接到携程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因参团人数不足15人,未达预期,故订单需取消。李先生当即表示异议,称网上显示目前参团人数已有16人。几小时后,携程网再次致电李先生,改称因产品调整,李先生订购的旅游产品已被取消。李先生认为携程网的做法属于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携程网全额退还团费,并承担“退一赔一”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支持团费全额退还,但驳回了赔偿3.7万余元的诉讼请求。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上海一中院审理认为,台湾跟团游“网上预订”页面载有大陆居民赴台旅游合同及补充条款,其中约定“最低成团人数15人;在出发日前30日以上,且携程网未宣布成团前,双方提出解除合同的,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携程网提出解除合同的,全额退还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注费用);旅游者提出解除合同的,如已办签注,应当扣除签注费用”。该条款虽为格式条款,但公平分配了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义务,故合法有效。同时,合同下方还有订单确认条款:“我接受——我已完整阅读旅游合同及补充条款,并接受所有内容”。显然,对于合同解除的条件和后果,携程网已有明确的提示和告知,故李先生对包含合同解除条款的订单进行点击确认,应视为同意接受该条款的约束。携程网在尚未宣布成团前的合理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并未违反合同约定。“退一赔一”的前提是商家存在欺诈,但携程网并不存在欺诈行为,故携程网应全额退还团费,但不需承担“赔一”责任。二审据此判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审结后,主审法官解释,该案所涉关键问题有两点,一是对书面合同的理解;二是对“欺诈”的认定。所谓以书面形式签署合同,包括电子数据交换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本案审理过程中,李先生表示其未与携程网签署过书面合同,故携程网无权援引合同解除条款,要求解除合同,该观点是误将对“书面”的理解局限为“纸面”。实际上,李先生以专有账户登录携程网,双方之间通过网络电子数据交换的方式,已经确定了合同内容,并以有形的方式呈现出来,因此双方间的网络旅游合同符合“书面合同”要求。而所谓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该案旅游合同关于何种情况下双方享有合同解除权的约定清晰明了,且未就双方解除合同的理由作出限定,故李先生所称受到欺诈显然难以成立。当然,携程网在履行通知义务、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方面存在前后答复不一致的服务瑕疵。 (文中人物为化名)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