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其他论文 >> 查看资料

男扮女装与“男友”同居 盗窃财物获刑十个月

发布日期:2018-01-31    作者:110网律师
男扮女装与“男友”同居 盗窃财物获刑十个月
 

     中国法院网讯 (窦娟 杨艳玲)  “我在网上买了假发和假胸,在与他网络聊天一小时左右在我住的地方见了面......”日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一起盗窃案时,被告人王某(男)在法庭上对法官这样陈述。

  据了解,2016年10月14日,被告人王某东(男,1989年出生)通过QQ聊天结识于某(男),后男扮女装并自称王某霞,与于某合租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小区某室。2016年10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东在其合租房内,趁于某睡觉之机,盗走于某手机SIM卡一张、海尔牌笔记本一台,并通过修改密码登陆于某支付宝、QQ钱包,先后将于某支付宝及绑定银行卡内余额转账、消费,共计人民币15538.52。2017年11月27日,被告人王某东在北京市通州区某公寓被民警查获。

  2018年1月3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东被带入法庭,其身形消瘦、声音柔弱。据被告人自述,其由于先天没有喉结,在日常生活中均以女性身份来与外界沟通交流。2016年10月的某天,在与于某QQ聊天相识后,二人迅速的陷入“热恋”随即同居,于某一直都没有发现被告人王某东其真实性别是“男性”。直到某日,于某醉酒回家,第二日发现“女友”不见踪影,并发现财物被盗,询问“女友”归期,“女友”却再不见踪影,于某方觉不妙,遂报警,后被告人王某东被民警抓获归案。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东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某东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东无犯罪记录,当庭表示认罪认罚,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王某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王某东发表最后意见,其表示:我服从法院判决,因为一时鬼迷心窍起了歹意,现在后悔莫及。
?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44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