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休假日加班费怎么算,能否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发布日期:2018-01-31 作者:赵双剑律师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且不能用补休代替。
【案例概要】
张先生和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中规定:每周工作40小时,每星期休息两天。一个月后公司接到了一笔订单,要求2个月后交货。时间紧急,公司要求张某等员工在法定休息日加班完成。订单完成后,共加班12天,张先生向公司提出要求付加班工资,公司只同意给加班职工安排补休,不同意支付加班工资。协商未果,遂产生纠纷。
法定休假日加班费能否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法》44条该公司应当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报酬作为法定休假日加班报酬。该公司在事后安排了补休为借口拒绝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的行为是不正确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工资 折算】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第二条规定“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十一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加班工资】加班工资计算方法为:
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小时工资×1。5×实际延长小时
休息日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日工资×2
法定节假日工作时间工资报酬:日工资×2(本人原工资不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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