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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六】6.26省高院发布十大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2018-01-31    作者:郜云律师
我省毒品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毒品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去年新收毒品犯罪案件6613件,被判处五年徒刑以上的重刑率达59.11%......2017年6月21日,在第30个“6.26”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之际,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通报全省法院在第四轮禁毒人民战争期间毒品犯罪刑事审判的基本情况,同时发布了10起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毒品犯罪形势十分严峻 据统计,2016年云南省三级法院共新收毒品犯罪案件6613件,审结6574件,其中被判处五年徒刑以上的重刑率59.11%,重刑率同比增长6.18%。根据2017年1—4月份数据,目前新收毒品犯罪案件2291件,审结1872件,判处罪犯2088人。 “我省毒品犯罪形势十分严峻,毒品犯罪仍处于高发态势,禁毒工作任重而道远。”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雪松说,全省法院始终坚持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信心和决心,依法从严打击毒品犯罪势头。 多举措确保毒品案件审判高质效 据了解,云南省法院加强毒品犯罪审判工作规范化建设,多举措确保审判高质效。一是坚持证据定案;二是坚持刑罚适用平稳性。做到全省“一盘棋”通盘考虑,实现“个案量刑均衡,类案量刑平衡”的裁判要求,杜绝同庭不同判,同院不同判的现象;三是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四是坚持审判创新。敢于在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大胆探索创新涉外刑事案件证据的代为调查、域外调查、联合调查、庭审调查等方面的工作方式及合作机制。 案例1 皮卡车上查出8个大纸箱 足足有100多公斤毒品 基本案情 2014年2月底,被告人庞毛展、祝成灵从广东省湛江市驾驶鄂AP2L56号奥德赛轿车携带毒资到云南省景洪市勐罕镇。随后,庞毛展多次向被告人岩糯叫现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57包、向被告人玉温现金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23包。被告人岩温丙提供了部分毒品,岩温丙还为岩糯叫联系接取毒品;被告人岩丙多次应岩糯叫邀约、安排运送毒品去交易现场;祝成灵两次参与接运毒品。 2014年3月6日16时许,庞毛展、祝成灵二人将用8个木炭纸箱伪装的毒品装上云KG3532号皮卡车货箱准备离开时,分别在皮卡车上、楼梯口被公安民警抓获,现场从皮卡车上8个标有“环保机制木炭”字样的纸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80包,净重100654克。当日,岩糯叫、玉温、岩温丙、岩丙分别被公安民警抓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中院一审,云南省高院二审。现依法上报最高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死刑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庞毛展、岩糯叫、玉温、祝成灵、岩温丙、岩丙无视国家法律,明知是毒品仍进行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均应依法予以惩处。对被告人庞毛展、岩糯叫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被告人玉温、岩温丙判处死缓,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 2 毒贩驾车冲撞查缉车辆 被判处死刑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19日(春节),被告人岩俄怕与岩老(在逃)携带毒品、枪支、弹药驾乘无牌号丰田牌皮卡车从勐海县勐满镇前往勐遮镇。同日凌晨5时40分,途经勐遮镇吕章老寨山路时遇公安民警查缉,此前驾驶车辆的岩老跳车逃逸,岩俄怕随即窜入驾驶室驾车冲撞查缉车辆逃窜,被公安民警开枪击伤并抓获,当场从皮卡车后排座位上一个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23130克、手枪2支、子弹60发。 裁判结果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现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法院认为,被告人岩俄怕无视国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岩俄怕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非法运输枪支、弹药,其行为又构成非法运输枪支、弹药罪,依法应数罪并罚。岩俄怕遇公安民警查缉时,在同案犯跳车逃逸后,仍驾车冲撞设卡车辆,以暴力抗拒检查,被公安民警截停后,当场从其所驾皮卡车上查获毒品和枪支、弹药,足以证明其主观明知而实施犯罪行为。虽有同案犯在逃,但岩俄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23130克、手枪2支、子弹60发,且其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社会危害极大,属罪行极其严重。 据此,依法对被告人岩俄怕判处主刑死刑。 案例 3 毒贩通过网上招聘 组织人体运毒 基本案情 被告人田宏程、何威于2016年7月底各自通过网上工作招聘,受他人雇佣和指使,分别从上海、株洲经昆明、孟连到缅甸境内,采用吞食毒品、在体内藏匿毒品的方式,从中缅边境分别运送毒品海洛因363.51克和324.8克欲至成都,于2016年8月8月12日途经丽江市三义机场附近被公安民警人赃俱获。 裁判结果 本案由丽江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田宏程、何威无视国法,分别非法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63.51克和324.8克,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二人对各自运输的毒品数量承担刑事责任。二人坦白交代、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田宏程、何威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案例 4 利用GPS定位 “老板”组织、指挥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据查,被告人成磊指使被告人赵才成购买车辆和两部GPS车辆定位设备作为运输毒品的工具,赵才成又邀约被告人谭家朋参与运输毒品。赵才成在昆明市从成磊处取得毒品并藏匿于车上,由谭家朋驾驶另一辆车在前探路,赵才成驾乘藏匿有毒品的车辆随后,从昆明市前往威信县。 成磊在昆明御晟大酒店XXXX房间用电脑对赵才成、谭家朋驾驶的两辆已安装GPS定位设备的车辆进行监控,当行至威信县境内时,赵才成、谭家朋分别被民警抓获,从赵才成驾驶的车上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935克和GPS定位设备。 裁判结果 本案由昭通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成磊和被告人赵才成、谭家朋无视国法,运输毒品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且运输毒品数量大,社会危害性大,应依法惩处。在共同犯罪中,成磊邀约赵才成运输毒品,并指使赵才成购买运输毒品的车辆和用于车辆定位的GPS设备,是主犯,且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赵才成、谭家朋系从犯。 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成磊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才成、谭家朋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0000元。 案例 5 体内藏毒163克 男子被判刑15年 基本案情 2016年7月29日,被告人刘小文为运输毒品将毒品藏匿于体内,欲由西双版纳机场乘坐MU5718次航班经昆明将毒品运输至武汉市。当日16时45分许,刘小文在西双版纳机场因形迹可疑被机场民警带至机场公安分局接受检查,民警经对其实施检测仪检查,发现体内藏匿有毒品可疑物,遂将其抓获并移送至景洪市公安局处理。 在民警的监督下,经对其实施人体排毒,从其体内排出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3坨,净重163克。 裁判结果 本案由西双版纳州中院一审,省高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小文明知是毒品仍予以运输,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输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刘小文采用体内藏毒的方式运输毒品途中被查获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据此,以运输毒品罪对刘小文依法判处主刑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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