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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洁员校内摔伤诉学校 法院:学校应担责80%

发布日期:2018-02-01    作者:110网律师
保洁员校内摔伤诉学校 法院:学校应担责80%
 
     中国法院网讯 (黄淑丽)  某中学雇请一名妇女陈某在学生公寓从事保洁工作,不料陈某做保洁工作时从双层床的上铺摔下受伤,导致身体十级伤残。学校辩称双方签订的合同有规定,原告受聘期内出现意外伤害事故,学校概不负责。对这起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担责?近日,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提供劳动者受伤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某中学对原告损失承担80%的责任,赔偿原告陈某130917.57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系农业家庭户口,2013年9月,被告某中学雇请陈某在其学生公寓从事保洁工作。2016年9月14日,原告在学生公寓做事时不慎从双层床的上铺摔下受伤。之后在进贤县某医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016.96元,后在南昌某医院继续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22296.9元,因伤情严重,又去了上海某医院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101994.7元。2017年3月,经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颈椎损伤构成九级伤残,颅脑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后续治疗费11000元。被告某中学对鉴定结论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17年10月19日,原告的伤残经重新鉴定为十级伤残,花费鉴定费1700元。

  法院另查明,原告于2013年9月至受伤之日2016年9月14日一直在被告处担任管理员,而且一直租住在进贤县民和镇某处。

  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是雇佣关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是在雇佣期间做事时摔伤的,因此被告应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原告作业时自身未注意安全,在本案中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原告户籍虽在农村,但其在起诉前已连续租住在进贤县民和镇某处至今,因此,原告经常居住地应认定为进贤县民和镇;并且原告在本案事故发生时是连续在被告处工作,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而非农业生产,因此,原告的相关损失费用依法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据此,法院依法按相应标准计算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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