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故意伤害他人获刑一年
发布日期:2018-02-01 作者:110网律师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魏海艳 黄俐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日前,湖南省道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故意伤害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义某有期徒刑一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6649.5元。
2017年1月14日7时许,被告人义某因土地归属问题与被害人陈某及其妻子胡某发生争吵,被告人义某将被害人陈某推到在地,双方相互殴打,被害人陈某与被告人义某均有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陈某被伤及致双侧共10根肋骨骨折,属轻伤一级(十级伤残)。被告人义某右侧枕顶部头皮下血肿,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7年7月14日,经湖南省芙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义某目前被诊断为脑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碍,实施危害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义某故意伤害被害人陈某身体致轻伤一级(十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义某在实施危害行为时为限定刑事责任能力,应当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陈某在相互殴打中将被告人义某致轻微伤,具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对被告人义某刑事部分的处罚。由于被告人义某的犯罪行为,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某各项经济损失26649.50元,有证据证实且符合法律规定,由被告人义某及其法定代理人陈某承担。依据相关法律之规定,法院遂作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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