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争一片地,姐弟反目成仇
发布日期:2018-02-01 作者:110网律师
1985 年国家实行土地承包到户政策,原告父亲以自己为户主,以家庭为单位承包了某某村土地共9.7亩,家庭成员包括原告父亲、原告、原告大弟弟以及原告共四人。原告大弟弟于1997年5月因车祸去世,原告父亲于2009年11月因病去世。之后,一直由原告进行耕种。2012年农村征地盖房征用了该户2.5亩土地,一亩土地补偿35600元,共补偿89000元,被告私自将全部补偿款领取并占为己有,原告曾与之友好协商分割补偿款,但均遭到拒绝,遂无奈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案涉土地补偿款应如何分配。
律师代理思路:
本律师代理该案件后,多次前往某村村委调查了解土地情况以及补偿款发放情况。庭审过程中,被告代理律师答辩称:1、原被告均对争议土地无承包经营权,该地的所有权以及使用权人应是某某村委会,原告主体不适格;2、原告以自己耕种为由,要求分割不合理。针对被告的答辩,本律师提出以下几点代理意见(概要):1、案涉土地由原告父亲依法取得,有《集体土地农业用地使用证》为证;2、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其承包经营权不能发生继承,当农户的部分成员死亡,由于该农户仍然存在,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该承包田。本案中,案涉土地户主也就是原被告父亲去世后,应该由原被告共同基础承包经营,被告不仅未付出任何劳动,还私自将全部土地补偿款占为己有,于情无理,于法无据。
案件结果:
本案经过审理,法院最终采纳了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土地补偿款44550元。
律师评析:
我国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家庭承包联产责任制,该制度自1997年实施,至今已有20年,在此期间,承包土地的人口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根据我国目前《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的规定,农村承包耕地30年不变,即无论承包家庭人口如何变化,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不能改变。其原则是: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进行承包,其承包经营权不能发生继承,当农户的部分成员死亡,由于该农户仍然存在,由该农户的其他成员继续经营该承包田。如果该家庭成员都不存在了,则该家庭承包的土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其他非本家庭的成员不能因为有法律上的继承关系或其他亲属关系而继续享有该家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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