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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盗播视频也要被追刑责

发布日期:2018-02-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网上看电影,已经成为很多人习以为常的娱乐方式。随着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互联网公司对于优秀影视作品的争夺也日趋白热化,很多公司不惜砸重金购买版权,只为四个字——“全网独播”。然而,网上也总能找到这样一些网站,它们集各家“独播剧”于一体,不仅不需要注册会员、不需要付费,甚至连片头广告都省了。这些网站固然是方便了消费者,但也招来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谴责声。
新年伊始,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对这样一起“盗版”视频网站侵权刑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这是我国第一例打击视频侵权网站的刑事案件,标志着对网络视频领域内的知识产权保护加大了力度。

据办理该案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张某从2013年3月起先后建立了两个视频网站,通过采集软件自动在互联网上搜索影视资源并存储在服务器上,互联网用户只需点击相应链接,即可免费观看。张某则在其网站上刊登收费广告,依靠广告点击量获利。经审查,在张某网站所提供的影视剧片目中,有600多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多家网站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张某则通过网站广告等营利达人民币4万余元。

张某只不过是将别的网站上的影视作品拿过来免费播放就涉嫌触犯刑法?对此,承办检察官表示,信息网络传播权是著作权中专用权的一种。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目前,影视剧作品已经从传统的电视传播时代走向互联网传播时代,影视剧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将其作品授权给一家或者多家网站播出,也只有获得著作权人授权和许可的网站才可以播放著作权人的影视剧作品。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指导意见》,其中明确规定,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发行行为。据此,张某通过建立“盗版”视频网站,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播放他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作品的行为应当被认定为侵犯著作权人著作权的行为,且已经达到刑事案件的追诉标准,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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