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识别虚假诉讼
在离婚诉讼当中,通常会有一方称自己存在外债,需要对方来分担。这些债务中,有很多是虚假的,如何识别虚假债务是司法实务当中的一个难题。在司法实务当中,识别虚假诉讼没有固定的模式,只能通过穷尽一切因素,从细节入手去发现原告和举债方所说的矛盾之处,让原告和举债人尽可能详细的描述借款的经过、用途等,通过必要的证据和合理的推理去否定债务的存在。本文通过一个真实的案例提供一点思路。
【案情简介】张某与王某原系夫妻,2013年到2015年期间,王某两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均未得到支持,在第二次离婚诉讼中,张某称曾向其亲戚李某某借款5万元,要求王某分担。第二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李某某随即向人民法院,要求张某与王某共同偿还借款5万元及利息。法院做出判决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王某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自己的账户被冻结后才知道案件的存在,随后找到敦新余律师,要求维护其利益。
【分析论证】通过与王某的充分沟通,我们认为案件确实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接受委托后调取了涉案的两次离婚诉讼和一次民间借贷诉讼的卷宗材料,对材料进行梳理后,发现李某某提起的民间借贷案件确实存在以下几个疑点:
第一、在第一次离婚诉讼时,张某并没有提到该笔款项,在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才提到并且提供了借据,存在虚假的可能性;
第二、王某找到了2013年与张某的短信记录,可以显示二人在借据出具当天没有在一起,与李某某在法院诉讼时称张某、王某二人共同到李某某处向其借款不符;
第三、短信记录同时也可以显示,张某在李某提供的借据上载明的时间不在本地,而是在外地工作,借据落款时间不属实;
第四、离婚诉讼时,李某某作为证人出庭陈述与其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时所陈述的款项来源、借款经过、款项如何交付等关键信息不一致。
第五、由于张某和王某处于离婚诉讼中,李某某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故意不提供王某的联系方式,导致法院只向张某送达了传票和判决书,王某缺席审判,送达程序存在瑕疵。
【案件结果】综合以上情况后,我们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监督申请书,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提起抗诉。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随后,王某向人民法院提起处罚申请并同时再次提起离婚诉讼,最终调解离婚,张某全部同意了王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得以妥善解决。
【律师提示】在离婚诉讼中,一方虚构债务的可能性比较大,对于大额的借款,根据最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法院可能会直接判决举债方承担债务,而不判决配偶承担责任。但对于小额的债务,则比较难以区别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是况,一定要认真考虑借款前后的经过,并提供相关证据,积极应对诉讼。本否属于真实的债务,无论是抗辩还是审判难度都会比较大。遇到这样的情案在夫妻共同债务规则尚未更改的大环境下,通过与王某的共同努力,从不再使用的手机上找到了短信记录这一项可以证明双方不在一起、不可能去借款的关键证据,使得本案最终胜诉。(案情有改动,为保护隐私,人名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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