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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私房钱为他人购买房屋 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18-02-02    作者:丁嫣律师
案例简介:用私房钱为他人购买房屋   是否属于共同财产
小金与小丁原系夫妻关系。2012年1月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金用自己的银行卡内的24万余元为自己母亲王女士买房出首付款,并将房屋登记在王女士名下,其后又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帐7万余元给王女士偿还贷款。2013年10月,小金与小丁夫妻感情破裂,经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后,小丁认为王女士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及偿还贷款的钱系其与小金的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小金与王某共同给付上述款项的一半。开庭审理过程中,小金辩称首付款是其父母的存款,其父母将现金给她,通过她的卡转账支付首付款,但是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小丁承认购买房屋其个人并未实际出资,但认为小金作为旅游中介,其收入有能力支付房款。
法院判决:应当属于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王女士购买房屋的首付款及7万余元的贷款通过小金的银行卡账户支付,现小金与王女士均无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该款系王女士的个人财产,故应当作为小金与小丁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属于小丁的部分,小金应当给付。因该款已用于为王女士购买房屋,王女士作为实际的受益人,亦应当承担给付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的私房钱属于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出了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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