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参与者能不能提起民事诉讼
发布日期:2018-02-03 作者:王献锋律师
根据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对非法集资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通过二种途径救济:
一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已将对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限定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而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退赔。被追缴、退赔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二、在上级安排的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活动中,在工商部门执法人员认真履职的前提下,仍未发现企业的非法集资行为,是否就涉嫌渎职犯罪呢?
近两年,上级安排的一些农民专业合作社或投资类公司的非法集资专项排查活动,都是具有时限的阶段性活动,明确的工商部门的职责只有对非法集资广告和注册登记事项的监管这两项内容。若工商部门执法人员已多次深入企业检查走访并留存了监管痕迹,但鉴于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的执法手段、执法权限所限,执法人员并没有发现企业的包括集资广告在内的任何非法集资迹象,就认为工商执法人员涉嫌玩忽职守罪,于法于理都讲不通。专项排查活动结束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工商部门对企业的非法集资行为不再具有监管职责,当然也就谈不上被追责的问题了。
关于非法集资参与者能不能提起民事诉讼这个问题,首先就是如果是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的话,那么肯定是不能够提起民事诉讼的,因为这是需要在刑事诉讼当中解决的问题。其次就是如果涉及到非法集资的相关当事人的退款问题,那么是可以进行民事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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