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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司机驾车出事故三死一伤 道路管理者维护存缺陷依法担责

发布日期:2018-02-05    作者:110网律师

女司机驾车出事故三死一伤
道路管理者维护存缺陷依法担责
 
     中国法院网讯 (匡海燕 万德央)  安徽省明光市一市民驾驶轿车带着三名亲戚下乡,途经一座小桥因操作不当,轿车撞到路边宽石墩后从桥上翻入水中,造成三名乘车人当场死亡,司机受伤。事故发生后,死者家属以事发桥及事发路段的所有者及管理者对公路及路桥管理不当,未尽合理限度内安全保障义务而致死者死亡为由向法院提起公共道路妨害通行损害责任纠纷诉讼,要求事发桥及事发路段的所有者及管理者明光市某镇政府、明光市农村公路管理局、明光市水务局依法赔偿。近日,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明光市某镇镇政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256895万元,同时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7年3月17日10时许,安徽省明光市市民谢某(女)驾驶轿车沿该市某镇街道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一大桥时,由于操作不当、驾驶不慎撞到路边限宽石墩后从桥上翻入水中,造成轿车损坏、三名乘车人当场死亡及谢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当月25日,当地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谢某驾驶机动车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是导致事故的唯一原因”。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载明事发时天气为晴天,路面性质为水泥;注明谢某驾驶的轿车撞到石墩后翻入桥下前的瞬间有刹车痕迹;路桥两端设有限宽石墩,限宽石墩内侧距离2.4米。交通管理大队接到报警后到事发现场当场拍摄的“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显示:事发时路桥两旁未设防护栏,桥两头未设减速标志牌。该桥系临水桥,桥下系石坝水库边缘地带,事故发生时桥下水位至桥下上端,水面未设置水深警示标志。上述照片没有显示事发路段存在坑槽、水毁、隆起等状况。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的路桥所在的道路系村道,该村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案的临水桥所在的路段进行维护、管理,确保路面安全畅通。被告明光市某镇镇政府作为涉案路段的养护、管理责任主体,在事故发生时没有在窄桥附近设置警示标志,也没有在桥面两侧设置防护栏,且涉案路桥两头设置的限宽石墩使本来就窄的村道变得更窄,增加了安全通行的难度,对交通行驶存在潜在的危险。故认定被告明光市某镇镇政府对涉案路桥所在的村道在养护、管理方面存在瑕疵,其未有尽到养护、管理者责任主体应尽的职责。上述瑕疵,于本案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酌定其承担10%责任(谢某的不当驾驶行为对于事故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根据查明的事实,酌定其承担90%责任)。被告农村公路管理局对镇政府养护管理行负有业务指导和检查、考评、监督职责,该职责系行政管理性质,原告要求被告农村公路管理局赔偿无法律依据,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农村公路管理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不予支持。原告未能举证明事发路段系水务局使用权范围之内,其要求水务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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