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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价购进卷烟共计68万支后自首被宁阳法院判缓刑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8-02-06    作者:马家强律师
被告人受指使,低价购进高仿卷烟,经快运发卷烟共计68万支,后经物流加价销往泰安市分得赃款5000元。之后主动投案,系自首,被法院判决缓刑。 案情:宁阳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受指使,从河南郑州低价购进高仿哈德门卷烟,六次经“XX快运”发至济宁、邹城,哈德门卷烟共计68万支,接货后经“路路通”物流、“国运”物流加价销往泰安市XX区、日照市XX县。被告人白某甲分得赃款5000元。 被告人到宁阳县公安局投案。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将赃款5000元人民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原标题:某犯非法经营罪宁阳县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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