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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审查毒品取样程序

发布日期:2018-02-07    作者:阿牛拉体律师
办理毒品犯罪案件,应当审查公安机关对毒品的取样程序以及相关证据的合法性。毒品的取样程序存在瑕疵,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要求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相关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提起公诉或者判决的依据。
实践中,往往存在送检检材提取混乱、检材来源无法证明等情况,导致毒品含量鉴定失去意义,影响案件准确定罪量刑。如果没有检出毒品,则可能出现无罪或者犯罪未遂的情况,毒品含量过低,也会影响量刑。所以取样程序的完整性、合法性对准确定罪量刑意义重大,具体包括:
一、审查取样主体。
毒品取样主体包含侦查人员、指派和聘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其中侦查人员取样需有两名以上的人员参加,必要的时候才指派和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取样,无法实现侦查人员和专门知识的人取样才委托鉴定机构取样。除此三类人员,其他人员进行取样行为皆不合法。
二、审查取样地点和取样参与人。
毒品取样地点和取样主体是相对应的,包括现场取样、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鉴定机构办公场所取样。鉴定机构办公场所取样的情形是现场和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的备用情形,且应审查是否经过相应的封存程序。
现场取样和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应当当着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进行并制作取样笔录,并由取样人、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签名。对已经封装的毒品进行取样也应当当着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拆封,并记录在笔录中。之所以在现场取样和在公安机关办案场所取样应当当着犯罪嫌疑人和见证人进行,是为保证样品与案件的关联性。鉴定机构办公场所取样情形应当制作取样笔录且由侦查人员和取样人签名并随案移送,不要求犯罪嫌疑人签名。
四、审查取样方法。
对单个包装的毒品:粉状物,混合均匀后随即抽取一克作为检材,检材质量不能少于一克,不足一克全部提取;颗粒状、块状,随即选择三个以上不同部位各抽取一部分混合作为检材,混合检材质量不少于一克,不足一克全部提取。膏状、胶状物从三个部位提取检材混合,检材不得少于三克,不足三克的全部取作检材。胶囊状、片剂状先分组,再随机抽取三粒作为检材。液态先混合均匀再随机抽取约二十毫升作为检材,不足二十毫升的全部提取。固液态混合可以分离,也可以融合后按照上述方法进行提取。
对多个包装的毒品:少于十个包装,选取所有的包装。十个以上一百个以下,随机抽取十个,一百个以上随机抽取近百分根的整数个包装(如一万块砖板毒品,则应当随机抽取一百块)。多份应当逐一编号和命名,且编号和名称应当与其他笔录和扣押清单等保持一致。
侦查机关取样需严格按照上述方法进行,否则可以质疑样品是否全面客观反映全案毒品含量,影响对全案毒品含量的准确判断,从而影响定罪量刑。
五、审查样品及取样后的毒品的管理。
对样品及取样后毒品的管理应当注意:检材空间位移应当严格按照封装程序进行;在检材保管和送检中,应当防止变质、泄漏、遗失、毁损或者受到污染;对取样后剩余的毒品和包装物应当由公安机关妥善保管等人民法院最终法律文书生效后方可处理。
综上:取样程序是涉案毒品与鉴定意见之间的纽带,取样程序是否合法直接关系到样品来源的真实性、关系到鉴定意见准确性、关联性和客观性。实践中经常出现不重视取样程序的合法性问题,甚至部分案卷没有取样笔录,只有鉴定意见,检材是否来源于涉案毒品无法得知,这样的结果势必影响准确定罪量刑,该判处死刑的人民法院不敢判处,而作证据瑕疵的从轻判处,严重影响司法公信力,使得同种毒品数量和行为类型的案件不同判,让毒贩产生侥幸心理,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社会影响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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