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发布日期:2018-0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间接收购、裁决转让、行政划拨、继承、赠与)收购上市公司。
2.报告、通知、公告、禁止买卖——“慢走”规则
(1)通过证交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证监会、证交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此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减少5%,应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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