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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打人致双侧鼻骨骨折被新泰法院追究故意伤害罪的案例

发布日期:2018-02-08    作者:马家强律师

因琐事打人致双侧鼻骨骨折被新泰法院追究故意伤害罪的案例
泰安刑事马律师推荐案例:因琐事争吵用拳头将面部打伤,致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赔偿了近四万才换取了受害人谅解,才被判缓刑。
案情:新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本院受理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月23日、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诉讼中,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予以准许。因案情复杂,经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二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在新泰市新汶办事处楼下,被告人发现其妻子与被害人因琐事争吵,其上前用拳头将面部打伤,致双侧鼻骨骨折为轻伤二级,右眼眶内侧壁骨骨折、口唇粘膜破损均为轻微伤。报警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并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本院审理过程中,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无异议,并由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信息、发破案经过、新泰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局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书、伤鉴照片、调解协议、收到条、撤诉申请、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本案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明知他人报警仍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人员,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对其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原标题:xxx故意伤害新泰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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