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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龙总结|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相爱相杀

发布日期:2018-02-09    作者:赵虎律师
2018年1月31日晚9:00-10:00,虎知娱乐法第十八期在线沙龙顺利举办。本期沙龙主题为“艺人与经纪公司的“相爱相杀”,特邀嘉宾分别为演员易莉,晓林影视赵劼,王晶律师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参与讨论的还有传媒公司从业人员、对传媒娱乐法感兴趣的多为律师和群友,嘉宾们与群友一起就“1、艺人与经纪公司是什么关系?演员是否可以自己接戏?2、金晨起诉唐人影视,请求解除合同,法院驳回其请求,那么,艺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艺人被雪藏怎么办?3、起草、审核艺人经纪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这三个话题展开了交流与讨论。在这有限的一个小时内,嘉宾们毫无保留地跟大家分享了自己的经验和想法,并与群友围绕本期的主题进行了积极热烈的讨论,大家均在这场交流中有所收获。
 
一、 艺人与经纪公司是什么关系?演员是否可以自己接戏?
 
1.艺人与经纪公司是什么关系?
易莉老师表示,艺人和经纪公司一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就是双方的存在与发展要以对方的存在与发展为条件,双方互为因果,互为条件,双方都不轻易离开。经纪公司的合同几乎可以说都是对公司有利的,所以不存在成功解除合同这一说。解除合同有几种情况太火,艺人花钱离开,不火,双方不了了之。
易莉老师还表示,身边很多艺人都跟经纪公司多少有过交道,很多都是抱怨他们不给安排足够多的戏,或者到手劳务少之又少,或者宣传不给力,但反观其身,自己有多优秀?一是指戏,二是做人,三是来事。演员,不缺,当初既然签了,自然是有些姿色或天赋的,后面的路怎么走,艺人和经纪公司玩的是博弈,最好的结果自然是双赢。但都知道,胜者不能是所有人,金字塔塔尖就容得下那么几个人。所以得把戏演好,把人做好,把关系处好,跟经纪公司的,跟剧组的。尤其最后一点,很难,既不能脱离公司,又不能一点不与剧组内部上层联系。
    与签约经纪公司相对的,自然是不签约的。这种情况下,我们直接能知道的组训没那么多,也可能没那么多时间送资料跑组,更不如有些经纪人早已跟那戏的副导演很熟。即使,真的自己努力争取来角色了,聊片酬还是个头脑活儿,机会与片酬高低总是让一个演员需要仔细考虑的问题,聊不好可能钱非常少,或者直接没戏了。这个时候,经纪公司就在处理上显得更柔韧有余,艺人也更省事。离开经纪公司有几种情况,不火,离开;正火,离开;离开,不火;离开,更火。
    所以前面说的都是发展初期和上升期的演员。但凡一个艺人火了,肯定想单飞,不想为别人打工卖命,毕竟做艺人是吃青春饭的。离开的不好,就可能遭遇冷藏。媒体人,有着强大的宣传能力,网上弄个话题炒作,抹黑,自己戏路都可能不幸受影响,雪藏更等于是被判极刑!如果有钱,做大量反宣传。另外千万记得做好自己,别被其他人翻出不良行为或记录。没足够的钱,就只能暂时避避风头,提高自己,修炼自己,总有东山再起的那一日。这时心态很关键,心态好了,会越来越优秀;若没有调整好心态,很可能演艺之路就此结束。
    所以,艺人最好是方式是让自己强大,全方面强大起来。戏路广,人脉全,经纪强大,思维敏捷,爱生活会生活。演员是耀眼,但每个成功的演员都有一段心酸史。演戏是风光,但除了演戏,生活中还有很多也很风光但职业,有很多也很风光的时刻。
 
赵劼老师认为,艺人和经纪公司,说的简单一点是一个共同体,有你有我,互惠互利。艺人如果想独立发展,就看自己的能量是不是够大,或者说,如果独立发展,是否有足够的人脉能够撑起自己的野心。如果一个艺人有签公司,寻求合作可以找艺人,但就像之前说的,如果这个艺人有经纪人或者经纪公司,那么就一定要通过他们的关系确认是否可以参与。
 
赵虎律师表示,从关系上来看,更是一种合同关系。赵虎律师曾经为经纪公司起草过一些合同。在双方的博弈过程中发现,作为艺人,最怕的就是跟经纪公司签订了独家的,经纪公司不给好好安排上戏。作为经纪公司,最怕的就是艺人火了,要单飞。这也是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争的比较厉害的点。
    而且不但演员有经纪公司,导演也有。这也是术业有专攻的表现。演员与经纪公司提供的合同主要是居间、行纪、代理服务,这点有点像房屋中介公司,只是比房屋中介公司更多了一些服务。
 
王晶律师表示,易老师思考得比较深刻。从法律的层面讲,关于艺人与经纪公司关系,目前有两个观点,第一个是委托关系,第二个是劳动关系。当然前者是主流观点,后者在个案中也有当事人主张过。
    国家工商总局1995年发布过《经纪人管理办法》,对于经纪公司、经纪人作了法律上的规定。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所称经纪人,是指在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纪业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 分为个体经纪人、个人独资经纪企业、合伙经纪企业、经纪公司,分别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其中,经纪公司,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条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设立。
 
黄阳阳认为,蒋劲夫诉唐人、金晨诉唐人两个案件中,法院均认定经纪合同是包括了委托、劳动、居间、代理等多重内容的综合性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因此,一方想解约适用一般合同解约的法定要件。这也是为什么蒋劲夫和金晨败诉的主要原因。
 
刘承韪认为,经纪合同是无名混合合同更为主流,劳动合同较少。根据合同具体内容来具体判断到底是委托、居间、行纪、劳动等合同。
 
2.艺人是否可以自己接戏?
易莉老师表示,个人找戏非常困难,有公司后再找这艺人就必须过经纪公司。有时艺人也很苦恼,挺想接的戏,结果经纪公司价格没聊好,戏就黄了。经纪公司的资源比较多,他们的任务就是盯着任何一个剧组的更新信息。而演员是没有那么多时间和那么广的人脉去了解的,更别说都去跑组了。演员完全独立了,完全独立了,又可能没人找他演戏了。现在不缺演员,缺戏好;或者有关系,或者有后台的。
 
赵劼老师深表赞同,表示除非这个艺人没有经纪人,完全独立,那么找他/她演戏就没问题了。经纪公司的资源一定要多,因为手上演员要指着拍戏吃饭,自己也要赚佣金。另外,明星成立的工作室质有些和经纪公司差不多。
 
赵虎律师表示,除了寻找合作机会,经纪公司在维护演员权利方面也会有一定的作用。我曾经处理过演员在剧组受伤的案件,我代表项目方,基本上就是跟经纪公司聊的。演员个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也不是很容易找到合适的律师,经纪公司处理起来比较快。有的大明星成立的工作室,其实很多也是在经纪公司的帮助下成立的。
 
肖莹表示,经纪合同中一般都会约定艺人不能独立接戏,都要经由经纪公司,要不然算违约。
 
3. 好多明星成立工作室后,会签一些艺人,是有些工作室也兼经纪公司吗?
 
赵劼老师认为,经纪人或者公司是要有资质的。同时易莉老师也指出,这是条非常好的赚钱的路。最主要自己出品的戏,用他们价格好谈。毕竟演员费用占到一部戏的一半,非常高。
 
二、金晨起诉唐人影视,请求解除合同,法院驳回其请求,那么,艺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艺人被雪藏怎么办?
 
1. 艺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
关于艺人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近几年已经屡见不鲜,也不乏对簿公堂的;那么究竟什么情况下可以与经纪公司解除合同呢?
 
王晶律师:我先给大家分享关于这个案件的一些的资料。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及单方解除的一些条件,金晨应该没有达到这些解除条件。《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该合同失去意义,应归于消灭。在此情况下,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消灭合同关系。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此即债务人拒绝履行,也称毁约,包括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作为合同解除条件,它一是要求债务人有过错,二是拒绝行为违法(无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此即债务人迟延履行。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内容中非属特别重要时,即使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
 
赵劼老师表示,其实这个问题上来说,解除合同还是要看被解除方是否违反了合同吧。如果艺人存心单飞,要付违约金或解约金之类的。我的合同里会有这方面要求的。
 
赵虎律师表示,关于解除合同,以前我在起草经纪合同的时候会约定一些解除的情况,比如:根据约定,经纪公司要为演员一年内最少安排多少演出,如果达不到要求的,演员可以要求解除。
    从经纪合同的性质来看,解除的条件一般还是看约定。法定的解除条件好似一条:一方根本违约。只是这条需要法官自由裁量,像“雪藏”演员这样的事件,我倒认为法院应该理解为经纪公司构成了根本违约,合同目的已经无法达到。
 
易莉老师结合自身经历表示,在剧组里角色重的,要不是大牌明星;要不自己人内定了。选中的无非些边边角角,还不知道是否需要带资或者潜规则。
 
上海协力南京分所-胡娟娟认为,此类合同既非代理性质亦非行纪性质,而是具有个类型相结合的综合性合同,因此不能依据《合同法》关于代理合同或行纪合同的规定由合同相对方单方行使解除权。为了体现合同自愿、公平以及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在该类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确定上应当主要遵循双方约定、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界定,不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赋予当事人单方合同解除权。因为在明星行业中,相关从业人员(即艺人)的价值与其自身知名度、影响力紧密相关,而作为该行业从业人员的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初期培养、宣传以及知名度的积累上必然付出商业代价,同时艺人是否能够达到市场的影响力,存在不确定性,由此经纪公司在艺人的培养过程中存在一定风险。在艺人具有市场知名度后,经纪公司对其付出投入的收益将取决于旗下艺人在接受商业活动中的利润分配,故若允许艺人行使单方解除权,将使经纪公司在此类合同的履行中处于不对等的合同地位,而且也违背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同时会鼓励成名艺人为了追求高额收入而恶意解除合同,不利于明星行业的整体运营秩序的建立,因此在明星合同中单方解除权应当予以合理限制。”
 
2.在实践中,经纪合同拟定时,经纪公司会与艺人好好协商吗?
 
易莉老师表示会根据演员的条件来协商。赵劼老师说一般都会协商,但也要看艺人自己的条件。
 
马超群就目前讨论的情况归纳为,大家倾向的理解是,经纪公司在市场上处于强势状态,艺人缺少法律保障。
 
3. 艺人被雪藏怎么办?
赵劼老师表示,雪藏,就比如你是我的演员,我看你不爽,给你安排一堆上不了线的戏,浪费你的时间,降低你的曝光率。我并没有违规。但是对于艺人来讲,降低自己的曝光率,等于没机会了。而目前只能经纪公司接洽工作这个本身就比较霸王条款,但也不是不可以谈,比如待遇上让步,或者捆绑多家经纪公司。
 
赵虎律师表示,经纪公司的主要任务是为演员寻找合作机会,如果雪藏的话,应该考虑是否属于“不履行主要债务”。其实,刚刚知道有“雪藏”这么个事情的时候我就很奇怪,为什么会有这样的事情发生呢?为了一份合同,剥夺一位演员的工作计划,法律在这方面好像有问题。
 
王晶律师结合金晨的案子分析认为,金晨的诉讼思路不太对,她首先应该先找出霸王条款、格式条款。在国内,要从是演出经纪活动,必须获得资质;经纪公司必须有三名有资格的经理人,才可获得审批。经理人一般会代理明星、艺人、演员寻找各种工作机会,帮助他们洽谈各种合同,比如演出合同、代言合同、广告合同等等。这种经纪人,不论国内国外都要获得一定的资质,国内要参加文化经纪人考试,取得经纪人资格。
 
易莉老师表示,艺人没戏拍,找来经纪公司,结果接的戏都是对自己发展没有好处的,或者看其他同公司艺人发展好了,心理不平衡,可能就跟经纪公司闹矛盾,结果就惨了。经纪公司与艺人签约,一般是五年八年,而且合同一般不会轻易修改的。
 
刘承韪认为,要将雪藏定性为法律上的根本违约而获得法定解除权并不容易,除非合同明确约定。
 
三、起草、审核艺人经纪合同要注意哪些问题?
 
赵虎律师表示,如何有利于影视娱乐业的发展,是法律应该考虑的命题之一。如果对经纪公司保护太强,那么就会有点像韩国一样,演艺圈暴露出很多丑闻。吴亦凡等回到国内,也是因为韩国对经纪公司的保护太强了。
    从艺人的角度来看,需要得到哪些待遇、哪些机会很重要,另外,双方的分成比例和比例的变化,遇到问题时的解决途径、什么时候算是违约可以解除合同等,都是重点。
    作为经纪公司来说,是否独家,分成范围、比例,合同时间,违约责任,都是重点。另外,还有与其他主体利益之间的冲突问题。
    赵虎律师曾经审一份经纪合同,经纪公司要求艺人因为在签订合同之前的工作取得的报酬也要参与分成,那么这点就跟艺人以前经纪公司之间产生了冲突。
 
王晶律师认为,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去分析,从而需要注意的问题的不同:
第一,从艺人的角度,艺人比较关心的是经纪公司能够提供什么的经纪中介,以及什么情况下可以单飞;
第二,从经纪公司的角度,经纪公司思考的可能正好是相反的内容,毕竟合同也是一个博弈的过程。
 
赵劼老师表示,艺人对于经纪合同,要看是否会影响到自己的曝光率。这点得比较明确,在追求曝光度的同时,也要注意代言、代理的产品和自己的形象等多种因素能否得到经纪公司的妥善保护,并且能否转化更多的利益。经纪公司的话,肯定要考虑艺人的忠诚度,签约年限,艺人本身的专业程度,以及艺人是否有其他的经纪公司或独立经纪人在约。也就是要保护自己签约的艺人必须是自己的独家,如果一定要共有,那么多方的约定要明确。违约责任则是两者都要考虑的东西。
 
上海协力南京分所-胡娟娟认为,演艺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公开登台(包括但不限于演唱或演奏);音乐作品的制作发行(包括但不限于演唱、制作、编曲)、宣传;电视、电影演出;剪彩及公益或商场公开活动的参与;广告形象代言;舞台表演;演唱会演出;电视、电影及广告歌曲配唱;音乐词、曲及文学创作;商业赞助;数字发行;相关艺人姓名及形象和商业开发等权利。
 
胡滨老师则提到一点,是经纪公司的前期投入费用。在双方解约或者合同期限截止后,应该怎样处理?有的会要求艺人收入达到什么标准的时候要退还前期补助。这些都值得注意!
 
 
致谢
非常感谢演员易莉,晓林影视赵劼,王晶律师以及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赵虎律师的精彩分享。感谢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张玉娇,以及知产瓦工、黄阳阳、薛永谦律师、刘承韪、肖莹、亚宁、奇树有鱼公司法务胡滨、马超群、刘征、张旻、任展宏、王京燕、孙颖、荣战魁、大辉导演、谭晗、胡娟娟、周密、朱立新律师等群友们的积极参与,我们下期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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