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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内幼儿园所有权是否属全体业主所有

发布日期:2018-02-09    作者:姚雷律师
案情简介:小区内幼儿园所有权是否属全体业主所有
2013年6月萍乡市塞纳印象业主委员会报安源区城郊管委会及萍乡市住宅物业管理处同意成立,其中本案诉讼代表人何某、熊某是业主委员会成员,何某为主任。2013年11月萍乡市塞纳印象部分业主以业主委员会名义向萍乡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市房管局为他人办理会所、幼儿园的产权所有权属证书。2014年2月萍乡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市房管局为他人颁发所有权证书的行为。2014年9月该部分业主又以萍乡市塞纳印象业主委员会名义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市房管局为A公司颁发的小区幼儿园房屋初始权属证书违法。在审理过程中,以诉讼尚未形成小区三分之二业主表决决议无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该院裁定准予。2015年1月13日,原告提交了召开小区业主大会后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大会决议中对诉讼费用如何承担有明确决议),重新向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市房管局为A公司颁发的小区幼儿园房屋初始权属证书违法。另查明:A公司于2014年5月29日已经萍乡市工商注销,其股东为方某、B公司、C公司即本案第三人。
法院判决:驳回起诉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第六条及《房屋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市房管局是负责房屋登记工作的机构,负有对本市辖区内房屋权属登记、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的管理职责。本案所诉登记行为属初始权登记,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萍乡市塞纳印象小区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其起诉是否超过时效;被告为塞纳印象小区幼儿园颁发初始权属证书的登记行为是否合法。本案被告市房管局提出该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且已过诉讼时效,应驳回起诉。对此该院认为,2013年原告就被告将小区幼儿园产权转移登记的行为提出异议,并就此产权登记行为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只是知晓A公司将幼儿园登记给了善意第三人,至于是否是由初始权登记后发生的转移登记,还是直接发生的登记行为,业主并没有这个专业认知能力,况且被告的行政登记行为是针对申请人A公司作出的,原告对此并不知情,更不会知道诉权的起诉期限,导致难以确认原告起诉期限的计算起点。现原告塞纳印象业主委员会认为被告的初始权属登记行为侵犯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提起诉讼,应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它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律师说法:如何认定幼儿园的权属
主张该初始登记行为违法,在实体方面的主要理由是认为小区幼儿园是小区的配套设施,其所有权应为塞纳印象小区全体业主共有。对此,根据业主与开发商嘉丰置业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小区幼儿园是小区应有的配套设施。但这只是就小区应有哪些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而作出的规定,并不表示小区内所有的配套设施其所有权都属于业主共有。就涉案的小区幼儿园的房屋所有权而言,既无合同约定也无法律规定其所有权归属于全体业主,故提出的该一实体方面的理由并不成立。职能仅仅是依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后依法进行登记,登记的功能在于公示,被不具有确权的职能。本案中,被依据A公司提交的材料确定小区幼儿园是由A公司投资建设、且各项手续齐全从而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在A公司名下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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