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离婚为条件的对子女的房屋赠与能否撤销?
发布日期:2018-02-09 作者:孙术校律师
以离婚为条件的对子女房屋的赠与不能撤销。
“你如果愿意离婚,我就送给孩子一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她)的名下”,这类的话并不仅仅出现在电视剧中,现实生活中也真实的存在。以离婚为条件,提出离婚的一方会在离婚后赠与双方的孩子房屋,然而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不少的人会在离婚后后悔自己之前提出的赠与行为。
有些会觉得非常疑惑,在我国,赠与人在赠与之前不是可以随意撤销赠与行为的吗?那么为什么这里对子女的房屋赠与就不能撤销?
确实,在我国,赠与人在赠与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行为,但是在该规定中有一个例外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关于以离婚为条件的对子女房屋的赠与,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夫妻中的一方以离婚为条件而提出的对子女房屋的赠与,应当属于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属于不可撤销的赠与行为。
由上我们可以知道,以离婚为条件的房屋赠与,在离婚后,赠与人反悔的,对子女房屋的赠与是不可以撤销的,赠与人应当继续履行房屋赠与并依照规定为子女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的情况:
1、受赠人严重侵害了赠与人或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如果受赠人实施了严重侵害赠与人或其家属的合法权益,那么这种情况下受赠人可以选择撤销自己的赠与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一方以扶养为条件而对其进行赠与,受赠人接受赠与后却不履行扶养义务,那么赠与人可以撤销对受赠人的赠与。
3、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合同签订后,如果受赠人不依照合同的义务来履行,那么赠与人可以选择撤销赠与行为。
此文是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孙术校律师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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