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紧急时应当立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发布日期:2018-02-10 作者:陈龙桥律师
重庆律师陈龙桥 2018年2月10日
摘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在起诉之前即可以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及时查封冻结对方财产,防止对方转移、挪用财产,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重庆C公司系集体企业改制设立,龚某系该公司技术负责人之一。A公司改制设立前因设备陈旧、产品单一,处于倒闭边缘,为了继续生存和发展,决定改制为公司,同时为了更新设备,向职工借款,承诺支付借款利息,同时如果公司发展顺利、效益好还可以增加分红。在2007年改制时,龚某作为技术负责人也向C公司借款10万元,用于公司发展。
后因为C公司所在地被政府征收,由于可能的搬迁地点较偏远,C公司决定就此歇业,进行清算注销。由于拆迁补偿款是分期支付和公司债权未能及时收回等原因,龚某的借款一直没有得到清偿。
2012年底,龚某得知最后一笔拆迁补偿款即将支付,并得知由于公司股东及公司负责人之间因为利益分配存在意见分歧,最后一笔拆迁补偿款很有可能不会由于偿还龚某的借款,如龚某的借款不能从最后一笔拆迁补偿款中得到清偿,龚某收回借款可能遥遥无期,因此龚某前来咨询律师如何才能维护之间的合法权益。
经律师与龚某协商讨论后,龚某决定选择采用诉前财产保全的方案以促使C公司偿还借款。由律师根据具体情况准备好申请财产保全的相关法律文书,龚某准备好诉前财产保全担保财产,在得知最后一笔拆迁补偿款支付到C公司账户后,立即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查封冻结了该银行账户。
在法院查封冻结C公司银行账户后,C公司法定代表人即同意先偿还龚某的借款本息。后经过双方协商,并与法院沟通协调,双方就C公司偿还借款本息和龚某向法院申请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顺序等相关事项达成一致,确保龚某的借款本息得到了及时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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