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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分手了,共有的房产如何分割?

发布日期:2018-02-13    作者:苏伟丽律师

话说有房才有家,先买房后结婚,已然成为当下婚恋观大趋势。但房买了,情不在了,已经购入的婚房的纠纷就来了。
王某和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发展为恋人关系,在双方准备结婚之前,成某提出够买婚房,房屋总价为100万元,双方约定:按照1:3的比例出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孰料,房子买好,装修完毕,准备入住前夕,成某一再违约,不想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再加上之前双方相处过程的种种,王某此时提出分手。世间万物,悲欢离合总无情,缘已灭,情已失,房还在。问题来了,房子咋分才合情又合理。后双方协商不成,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为其所有,并返还成某相应的出资款及装修款。法院经审理查明,成某的购房款出资总额为2万元,房屋装修款出资为6万元,其余款项皆为王某出资。双方协商一致确认房屋的现值为200万元。根据出资比例所占份额的大小,法院最后判决涉案房屋归王某所有,王某给付成某25万元的房屋折价款。法院为何会如此判决,判决的依据又是什么? 《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第一百零四条 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明白了吧。王某和成某还是恋人关系,不具有夫妻家庭关系,所以对于该房产按照双方的出资额按份共有。其实法院判决时已考虑到照顾女方的权益。
案件启示: 本案中法院按照共有的性质首先查明涉案房屋的权属情况,再查明房屋的当前价值。(房屋的当前价值为房屋的现值减去房屋上的剩余债务。本案中,由于是一次性付款,未涉及到剩余债务。至于对对房屋现值的确认,审判实践中,对于房屋现值的确认一般有法院委托司法鉴定、当事人协商定价、法院询价三种方式。当事人协商定价及法院询价最为便捷、高效,且无须产生鉴定费用,但以获得各方当事人同意为前提。虽司法鉴定意见相较询价更为严谨,但其弊端在于:第一,司法鉴定需产生相关费用,增加当事人诉讼成本;第二,司法鉴定需要一定时间,在房价波动明显的时期,待鉴定意见作出后,房价可能又产生了新的变化,可能造成利益分配失衡。因此,审判实践中,法官应向当事人充分释明不同定价方式的优势及弊端,便于当事人作出选择。)最后再查明对房屋的贡献情况(房屋购买的出资情况和房屋固定装修的出资情况)。综上法院基于公平原则的考虑,对于按份共有的房屋,由所有份额较多的一方获得房屋产权,并按照出资比例给对方按照房屋现值的折价款,是合情又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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