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互联网虚构公司 骗取他人钱款终获刑
发布日期:2018-02-21 作者:柴海艳律师
2016年1月上旬,被告人苏某伙同陈某经预谋后,由陈某提供资金,由苏某负责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阳新花园城某房间,购置电脑、银行卡、手机等物品。二人通过在互联网上制作虚假证券公司网站,虚构可以股票内盘操作的方式多次诱骗被害人姜某向其指定的银行卡汇款,自2016年1月7日至同年1月14日共计骗取姜某人民币93,680元。案发后,被告人苏某、陈某的家属已代其退赔被害人姜某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苏某、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编造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93,680元,数额巨大,核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陈某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均能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家属能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对二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陈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责编:大宣 来源: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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