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侵占案的辩护
发布日期:2018-02-21 作者:成则英律师
王某因为涉嫌侵占罪,被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侵占他人财物,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判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乘客的背包隐藏在家中,数额巨大,在公安人员向其询问时仍然拒绝交出,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构成侵占罪,应当受刑事处罚。一审判决王某构成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
二审辩护律师审阅了所有案卷材料,提出辩护意见:侵占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案件不能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所以本案的立案管辖是错误的。二审中,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辩护律师的意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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