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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不免赔!

发布日期:2018-02-23    作者:110网律师
笔者在代理原告的商标侵权诉讼中,经常会遇到被告之一的销售者脱责抗辩问题,作为通常代理原告的律师,当然也关注被告如何抗辩,做到胸有成竹好开庭。
这类案件通常有两类被告:一类是涉案商品的生产企业(俗称大被告);另一类是涉案商品的销售者,常见为个体户或淘宝卖家(俗称小被告)。两类被告关注的痛点不同。小被告通常关注点:不赔钱!只要不赔钱,基本就达成的诉讼目标——毕竟卖涉案商品只是为了赚钱,至于侵不侵权无所谓,大被告的商品以后肯定不会卖了(停止侵权)。大被告的关注点:不侵权和不赔偿。大被告通常是原告在侵权诉讼中的主要目标企业。本文只讨论小被告的免责抗辩问题。
 
依 据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商标侵权。很明显,对于销售侵权行为的成立,法律并未规定主管要件,换句话说,在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换成白话,即不管你知不知道自己卖的商品是侵权商品,只要你卖了,你都构成侵权。
《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需要强调的是,本条规定的是如何免“赔”,而不是免“责”,与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相对应。即条件成就,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不赔钱,不是不承担“侵权责任”——不免除停止侵权责任。区别就是:前者是指侵权了,得停止侵权,但不用赔钱;后者是指压根就不侵权,更谈不上赔偿。再打个不恰当的比喻,前者就像犯罪了,因社会危害性低,但不处罚,有案底但不用坐监;后者就压根不构成犯罪,当庭释放,没有案底。因此,本条系小被告免赔抗辩的主要依据。
但,“不知道”仅是免赔的条件之一。回过头来再仔细看一下本条是如何规定的“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三个条件:不知道、合法取得、说明提供者——白话就是咬上家。条文中用的是“并”字,不“或”,说明三个条件缺一不可,而不是满足一个条件就胜利大逃亡了。
 
不知道
 
第一,不是自己说我不知道就行了,否则就简单了,一句“我不知道”万事大吉,谁都不用承担责任了。要都这样的话,以美帝为首的西方列强更会跳着脚高喊:你中国知识产权保护不力了。
第二,“我学历底、文化水平不高,我哪知道什么是商标侵权,什么不是商标侵权”这种抗辩,乍一听,蛮有道理的。别说你学历底了,就是高学历的,也没几个知道的。的确,是否侵权是法律判断,只有具有专业知识或经过专业训练的人才有能力判断,最终是否构成侵权是由法官来下结论的。但:
一,你首先是行业内人士,对行业的情况通常是熟悉的,甚至是门儿清的,对行业内的知名企业和其的知名商品更应该了如指掌,对于真货假货的辨别能力比一般人要高的多;
二,被诉前你真货假货一起卖,故意混淆视听。被诉后你说学历底,真货假货傻傻分不清,试问,这话你自己信嘛?!有个牛人的一句牛叉话怎么说的——我们都知道你在扯谎,你还在扯谎。这就没意思了。
因此,这种抗辩,本质上与“我不知道”是一样的,并不能免除你证明“合法取得”和“说明提供者”的法律责任。
 
合法取得和说明提供者
 
实际就是来源合法。这里也不是说,你告诉法官“货是你从张三那进的或者是张三放你这卖的,卖完了再给钱,卖不出去张三再拿回去”就了事了。这种销售模式确实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亓蕾法官在《涉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中若干问题的调查研究》中针对这种现象提出:“对涉小商户商标侵权案件合法来源的举证标准应尊重市场交易习惯,同时考虑到小商户多是终端销售商,举证能力较弱,不宜将举证标准定位过高,即使没有买卖合同、发票等证据,仅有一些收据类的非正式单据,甚至仅是口头约定,也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对是否具有合法来源予以认定,必要时可以与上级批发商进行调查核实”。笔者也完全赞同,但这并非意味着,仅凭红口白牙一说就可以了。举证能力弱,不等于可以不举证,不等于法院有义务替你举证、调查。“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还是不能变的。
 
对 策
 
上面谈了那么多,至于如何举证,涉及收费项目,我建议请律师,多付律师费,去咨询或交给律师代理,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办。这也是本文的初衷
PS:虽然代表不同利益方,但我也希望同行都好,毕竟我们不像说相声的,都盼着死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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