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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常见问题大全(辽宁版)

发布日期:2018-02-23    作者:王永远律师
一、工伤保险费的缴纳主体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工伤保险基金的用途
工伤保险基金用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
三、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辽宁: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涉及因工外出期间的,对职工外出属于用人单位指派,且遭受的事故伤害是因工作原因所致,按照工伤处理;
(二)涉及派驻外地工作的,对有固定住所和明确作息时间的情形,按照驻在地正常工作情形处理;
(三)涉及工作原因的,对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文体等活动,或者用人单位指派参加与本单位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工作原因处理;
(四)涉及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或者醉酒、吸毒、自残、自杀等情形的,以有权机关或者机构出具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
(五)涉及故意犯罪的,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处理。
法律、法规规定负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认定,处理职责的机关或者机构,应当依法出具相关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
不能获得前款第四项、第五项规定依据的,可以根据工伤调查结果,结合相关证据处理。
四、视同工伤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可以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辽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且在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用人正当利益,实施超出本岗位职责范围的行为受到伤害的;
(二)受指派参加抢险救灾、防治疾病,或者因见义勇为等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受到伤害或者感染疫病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或者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疗机构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的;
(四)在工作时间,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单位的安全设施不健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或者存在禁止警示标识不明等管理不善情况,发生人身事故伤害或者急性中毒事故的。
前款第三项所称48小时的起算时间,为医疗机构门急诊初次接诊时间;死亡时间,以医疗机构出具的临床死亡诊断结论为依据。
五、不属于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及时限
一是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二是工伤职工或者近亲属,以及工伤职工所在单位的工会组织及符合我国工会法的各级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七、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用人单位依法设立或者登记注册的有效证明;
(三)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八、工伤认定的举证责任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并在收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送达的举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证据。逾期未举证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依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九、工伤认定的时限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十、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十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承担下列鉴定和确认职能:
(一)工伤职工伤残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的初次鉴定和复查鉴定;
(二)职工非因工伤致残或者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
(三)停工留薪期确认;
(四)工伤职工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经办机构委托的工伤与疾病之间有无直接因果关系的确认;
(六)依法承担的其他鉴定和确认事项。
十二、劳动能力鉴定等级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十三、工伤保险待遇事项及负担主体
(一)工伤保险基金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等。
(二)用人单位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停工留薪期内的护理费。
十四、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十五、未参保单位职工发生工伤时的待遇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十六、民事侵权责任和工伤保险责任竞合时医疗费用如何承担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七、用人单位分立、合并、承包经营、破产等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依法拨付应当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十八、派遣出境期间的工伤保险关系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十九、职工再次发生工伤的待遇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二十、工伤保险待遇适时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十一、工伤保险待遇处理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二、其他工伤保险争议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二十三、辽宁省工伤“三个一次性”支付标准

伤残
等级
一次性
伤残补
助金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级 27 --- ---
二级 25 --- ---
三级 23 --- ---
四级 21 --- ---
五级 18 28 18
六级 16 24 16
七级 13 20 13
八级 11 16 11
九级 9 12 9
十级 7 8 7
说明: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工资计算,其中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发基数可按工伤职工受伤前12全月的月平均工资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相比较,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计算工伤职工月平均工资,按照相应级别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工伤职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4、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须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才能获得。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劳动关系时,距退休年龄不满5年,属于提前4年、3年、2年、1年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相应减发2个月、4个月、6个月、七个月。距退休年龄不满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五级至十级伤残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治疗工伤复发的医疗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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