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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律师积极维权,工伤事故、劳动争议终见分晓

发布日期:2018-02-23    作者:110网律师


 
案件类型  工伤事实、劳动争议
  吴某、55岁、男、务工;王某、58岁、男、务工
 
案情简介
某建设公司是全国建筑领域的知名企业,注册地在北京。201110月,该公司参加某钢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炉项目招标,以人民币265万元中标,尔后以人民币120万元转包给无任何施工资质的赵某,约定施工中依进度分期打款。赵某随之开始组织施工队伍和租赁作业设备,2012年春正式进场施工。
2012418610分,赵某雇佣的黑龙江省肇州县吴某在步行上工途中被私自载客的摩托车撞伤,被好心路人送往附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胫骨粉碎性骨折”,肇事摩托车驾驶员驾车逃逸,无法追查。赵某以吴某所受伤害系交通事故造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交涉两周毫无结果,此时公司项目已完成近半,不久将撤离当地,面对高额的医疗费、漫长的治疗期,吴某顿时陷入绝望境地,委托兰守泽律师承办此案。
兰律师分析案情后认为,第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之规定,吴某应构成工伤;第二,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赵某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之规定,吴某有权要求某公司对其所受工伤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因此,兰律师首先帮助吴某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其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529,仲裁庭第一次开庭,赵某出庭答辩,仍以吴某所受伤害系交通事故造成为由拒绝承担责任,但认可工程承包、转包情况及吴某用工事实,然而没有出示某公司的委托书,仲裁庭要求赵某限期补交委托书,否则按缺席处理。数日后,赵某提交了盖有某公司公章的委托书。
后来得知,该公章系赵某伪造,这给吴某、王某等几十名工人日后追索劳动报酬伏下了障碍。
201264,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认定吴某与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获得第一个成果后,兰律师帮助吴某向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工伤。
此前,赵某与某公司就涉案工程发生纠纷,某公司停止打款,工人们均有数千至数万的劳动报酬未予结算,《裁决书》下达前夕,赵某以回北京催款为名撇下正在施工的工程,再不露面,仅通过电话抚慰工人,工程至此停工。对于拖欠的劳动报酬,工人们满腹狐疑、举棋不定,赵某从老家山东带来的20余名工人联系到外地的项目,一起转走意图边工作边等消息,或待冬歇时集体赴北京讨说法;在当地招聘的十余名工人开始到市、区两级上访。而吴某一家,辛苦盼来了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裁决书》,闻此噩耗,不异晴天霹雳,兰律师一边安抚吴某,一边敦促其他工友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劳动权益。
2012610,该工程在当地招聘的工人王某决定诉诸法律,兰律师在继续推进吴某工伤事故损害赔偿同时,代理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依据《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请求由某公司承担清偿拖欠王某工资6,000.00元的连带责任。其他工人少数继续上访,多数采取观望态度。
2012628,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吴某所受事故伤害系工伤,接下来等待评定伤残等级。此时,吴某为治疗已花光自身积蓄和借遍亲朋好友,为解决吴其的燃眉之急,帮助其鼓舞起生活的勇气,兰律师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四条“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之规定,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先予执行。据悉,这是该仲裁委员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851日施行以来首次裁决该种申请。
某建设公司先后接到先予执行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的传票,采取了拖延战术:在劳动仲裁环节,以赵某在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仲裁过程中使用伪造的公司公章为由向某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提起行政复议,意图使吴某的工伤损害赔偿仲裁中止审理,兰律师以某建设公司的行政复议申请尚未被确认受理为由请求仲裁庭驳回了其中止审理的申请;但在民事诉讼环节中,某建设公司以首次开庭的传票上签字的受送达人并非本公司职工和第二次开庭系电话通知没有受送达人签字为由,两次迫使法庭延期审理王某劳动争议案件,尔后又以已向公安机关举报赵某私刻公章为由申请中止审理,兰律师以其非法定中止审理理由以及赵某私刻公章与否与本案拖欠工资争议无直接的和主要的关系为由请求法庭驳回了中止审理的申请。
201286,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吴某先予执行的申请做出《裁决书》,裁决某建设公司给付吴某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共计26,364.66元。
此后经过近两周的谈判,某建设公司与吴某达成调解协议,包括后续治疗费用在内,一次性补偿55,000.00元。
在此期间,直至201211月份,王某诉某建设公司6,000.00元标的的民事诉讼共开庭审理5次,从劳动关系、工资标准和数额、承包和分包合同争议、管辖权异议、劳动仲裁是否前置、举证责任划分、是否中止审理、私刻公章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内容等多方面展开激辩,一再拉长的诉讼过程和紧张火爆的庭审场景致王某心力交瘁。
201211月中旬,赵某因私刻公章被公安机关抓捕,在压力下借钱给付王某工资5,500.00元,其他工人仅给付了拖欠工资的半数。
事后,吴某、王某给兰律师送来感谢信和一面上书“不为钱、不畏权,农民工的守护神”的锦旗。
件点评
农民工是当今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却也是举世公认的弱势群体,其社会贡献与其国民地位和收入水平的差距歧大。近些年来,以“加倍赔偿”、“恶意欠薪入刑”为代表,我国推出了不少维护包括农民工在内的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但实践中因种种原因而难得适用,拖欠工资、拒赔工伤等行为的违法成本仍然低至近乎零,再加上执行程序中的痼疾,使很多未能获得合法待遇的劳动者只能望法兴叹。本案中,某建设公司远处北京,执行的难度及成本极高,以致受援人为获得救急的现款不得不做出相当大的让步,此外还有许多案件因取证难、执行难等因素使劳动者分文未获,针对此类现象的愈演愈烈,呼吁有关机关继续完善立法和推进法律落实,加大监督,切实问责,以更有效地保护劳动者的正当权益,实现法律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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