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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发布日期:2018-02-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专指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所谓基金份额的申购是指投资人按照基金份额申购价格,申请购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而基金份额的赎回则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份额赎回价格,要求基金管理人赎回其所持有的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

开放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登记,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其委托的基金服务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时支付赎回款项,但是下列情形除外:(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但该情形消失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支付赎回款项;(2)证券交易场所依法决定临时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特殊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当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开放式基金应当保持足够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以备支付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款项。基金财产中应当保持的现金或者政府债券的具体比例,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价格,依据申购、赎回日基金份额净值加、减有关费用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价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纠正,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计价错误达到基金份额净值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因基金份额净值计价错误造成基金份额持有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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