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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作中受伤如何处理(上)

发布日期:2018-02-25    作者:鄢雨律师
一、处理流程
1、首先当然是及时治疗。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所以,单位应当在员工受伤30天内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如果单位超过时间未提交,那么受伤员工可以自己准备相应资料向社保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3、工伤认定决定出具后,可以向社保局劳动鉴定委员会提交劳动能力鉴定与停工留薪期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4、在劳动能力鉴定后,劳动者可向单位提出相应的赔偿。
 
二、在整个工伤处理流程中可能遇到的问题
 
1、劳动者受伤后,单位拒绝向社保局申报工伤认定,或不配合劳动者自己申请工伤认定。
这类情况特别是在各个建筑工地上容易出现。在建筑工地上,有总包公司、分包公司、劳务公司等,许多劳动者没有与任何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无法提供相应的劳动关系证明,也就无法满足工伤认定的条件。
 
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建议可以从几个方面搜集证据。
1)首先可以先在社保局查询是否有单位购买工伤保险。如果有工伤保险,那么就可以直接以保险记录作为劳动关系证据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
2)如果没有工伤保险参保记录,但有的公司也会给劳动者购买团体意外保险,只要了解具体是哪一家保险公司承保,可以查询投保记录,也可以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3)其他证据。可以找两个目睹工伤事件发生的工友来提供证人证言;工地上考勤记录;工作牌;工资表;排班表等等。
 
2、如果劳动者如果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仍然有可能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 号文件]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3、工伤认定之后如何计算赔偿
 
1)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1)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住院伙食补助费
按住院期间的实际天数实行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8
(3)交通费、食宿费
工伤职工到市外就医可选择乘坐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按凭据据实报销
在规定时间(一般不超过3)、规定限额(伙食费每人每天50元、住宿费每天200)内按凭据据实报销
(4)康复治疗费
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5)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规定的工伤康复费用
(6) 停工留薪
原工资福利不变
(7)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费用
8)一次性伤残医疗补助金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级数与本人工资确定
2)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除以上赔偿外多两项如下赔偿:
9)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级数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数额确定
10)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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