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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亲子鉴定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18-02-25    作者:110网律师
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否认婚生子女或请求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越来越多,亲子关系涉及到抚养费、遗产分割、继承等问题,因此确认是否是亲子关系是婚姻家庭生活中很重要的一个事项。

那么什么是亲子鉴定?亲子鉴定,就是利用医学、生物学和遗传学的理论和技术,从子代和亲代的形态构造或生理机能方面的相似特点,分析遗传特征,判断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为亲生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比较典型的亲子鉴定案
被告因不同意配合做亲子鉴定,法院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判决被告败诉。
2008年3月,林女士生下女儿瑶瑶,其丈夫王先生发现瑶瑶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于是独自带瑶瑶去医院做亲子鉴定。结果显示, 瑶瑶和王先生不存在亲子关系。
此后,王先生两次起诉,要求法院确认其与瑶瑶无亲子关系,并判决与林女士离婚。第一次起诉,因王先生提供的亲子鉴定结论系单方行为,且被告不同意重新鉴定,法院无法强制其配合,判决不准离婚。
后,王先生再次起诉,再次提出做DNA鉴定的要求。法院对被告进行充分法律释明并告知不配合鉴定的后果后,被告仍不配合,故推定瑶瑶与原告无血缘关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10000元。
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根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则,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应当举证,但为保证亲子鉴定结论的可靠性,往往由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但法院作为中立者不能为任何一方主动采集对一方有利的证据,因此,当事人不申请亲子鉴定的,法院不依职权进行鉴定。
涉及亲子坚定案件,法院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慎重对待。
相关批复规定:亲子鉴定既涉及人与人之间亲情关系的变化,又关系到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慎重对待。因此,在一方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案件中,提出做亲子鉴定主张的一方应当承担与其主张相适应的证明责任,在提供足以让法官内心确信的基础上,如果被申请人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亲子关系无法确认的,应当推定对被申请人不利的事实。
未成年孩子有意思表示或成年孩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强制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一方当事人要求作亲子鉴定的,或者子女已超过三周岁的,应视具体情况,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思想工作”。审判实践中,孩子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法院不能强制做亲子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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