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法定情形

发布日期:2018-02-27    作者:110网律师
我们都知道,在合同的签订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情形及违约责任,一方违约应向守约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那么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意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答案是否定的,由于劳动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哪些情形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责任要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今天就与大家一起分享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可以约定劳动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两种法定情形。
一、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
当劳动者接受专项的专业技术培训,而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的,双方可以约定服务期,劳动者应当按照服务期约定履行劳动合同,违反服务期约定则需要按照服务期约定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也就是说,首先劳动者接受了专业技术培训,其次,单位支付专项的培训费用。
约定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二、违反竞业限制的违约责任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和知悉本单位商业秘密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王蔚律师提示:
1、服务期约定针对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区别于一般的岗前培训,并非只要提供培训就可以约定服务期。
2、竞业限制条款仅适用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补偿。
3、除了服务期和竞业限制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其他情形。
对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违约责任问题,您有什么疑问,欢迎留信、留言,一起交流,共同分享。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景林律师
上海静安区
朱学田律师
山东临沂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齐志龙律师
天津和平区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北京孟宪辉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06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