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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人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8-02-27    作者:110网律师
罗某晚故意杀人罪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南楚信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罗某晚的委托,指派邓琼泉律师担任其故意杀人罪一案的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开庭前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罗某晚,又参与了本案的庭审,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现发表如下辩论意见,请合议庭在审理合议时参考并采纳。
    一、本案的起因,双方都有过错    本案的发生分二个阶段,2017年1月20日中午12点左右打了一次架,下午3、4点多钟打了一架;12点左右的打架,主要过错在被害人罗某军一方,就算罗某华、邓某生侵占罗某军的地,也不可采取暴力殴打的方式处理,而应该请当地村委会、司法所、派出所调解或者起诉到法院等方式依法处理。罗某军一方更不应该对路过看见打架去扯架的罗某元进行殴打,为本惨案的发生埋下了伏笔,制造了矛盾隐患。下午3、4点钟的打架,双方互殴,没有一方是合法和正义的,罗某晚、罗某元均被罗某军一方打伤,罗某元的伤情还比较重。俗话说一个巴掌打不响,双方均有过错非常明显。
    二、本案应该是间接故意伤害致死,直接定故意杀人罪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    本案是间接故意而不是直接故意,是故意伤害致死而不是故意杀人,理由是:在互殴过程中,罗某晚为了躲避殴打而逃跑,在逃跑过程中不计后果用刀捅人,是放任后果的发生而不是追求某个后果;罗某生只被捅了一刀,当时并未死亡,而是在送医过程中,司机开车比较慢,再加上在桥上堵车,导致抢救不及时而死亡,因此,是故意伤害致死。         三、罗某晚对罗某军的鉴定意见不服    罗某晚对罗某军是重伤二级不服,第一次鉴定意见是轻伤,应以第一次鉴定意见为准。
    四、本案应该不是共同故意犯罪,将罗某晚定为主犯不妥,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    本案罗某晚、罗某元、贺某庚之间在到现场与罗某军一方互殴之前没有聚众斗殴罪或者故意杀人的意思联络和沟通;在打架过程中各个人都是临时起意,也没有任何意思联络和沟通,因此缺乏《刑法》所规定的共同故意犯罪所必需的共同故意,故本案不是共同故意犯罪,不是聚众斗殴,也就无所谓主犯从犯。
    五、派出所出警不及时,也是导致本案惨剧发生的间接原因    本案上午12点钟在罗某军一大家人殴打罗某华、罗某元和邓某生过程中和之后,罗某华是及时报了警的,警察在下午3、4点钟第二次打完架之后才来到现场,没有及时出警,没有及时制止和化解矛盾,是本案惨剧发生的间接原因。
    六、本案存在一些证据上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    一是案卷匕首上有罗某生的基因型,就证明罗某生与此匕首有接触,至少不能排除罗某生与此匕首有接触;那也就不能排除罗某生是由此匕首杀的,如果罗某生是由此匕首杀的,就可以排除罗某生不是罗某晚杀的(虽然罗某晚自认罗某生是他杀的)。这基因型是怎么来?必须查实厘清。    二是罗某元的右大腿的刀伤是怎么来的?是否还有第四把刀(其他三把分别是罗某凤捡了一把、贺某庚扔了一把、罗某晚扔了一把)?如果有第四把刀,罗某生、罗某军、罗某平等人的伤是其他人在混乱中伤到的也有可能(虽然罗某晚自认都是他杀的)。    三是罗毛生的证言没有说罗某生是罗某晚杀的,而是另有其人,与罗某衡等人的证言自相矛盾。罗毛生是罗某生的亲二叔,又是亲眼目击者,他又没说他认不得罗某晚,他在证言中还陈述了罗某晚的身份情况。他的证言为什么与其他人的证言所证明的事实不一致呢?这一点有待证查实和厘清。    四是从在现场的群众(比如说邓某英等人)的陈述,罗某晚这边的人的供述,都谈到在打架过程中,除了案卷中这些认识的人之外,罗某军那边还喊了社会上的人参与了本次打架,甚至连罗某军的老婆杜某君曾经还扬言能叫上二三百人参与打架。那么,公安机关就要查明,罗某军那边是否喊了社会上的人,社会上的人是否参与了打架,怎么打的?
    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是确然性,而不像民事案件的证据要求是概然性;既要收集对被告不利的违法犯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对被告有利的从轻、减轻甚至无罪的证据。因为在当前刑事制度下,对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是有极大限制的,因此上述事实的查实和厘清就要靠公、检、法了。
    由于本案法官对全案有全面深入的了解和研究,本辩护人就只提一些肤浅的辩护要点了。
                                                                  辩护人:邓琼泉是 律师                                                                  2017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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