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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纠纷

发布日期:2018-03-04    作者:110网律师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黄某明,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东县黑田铺镇群和村 组 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某芹(曾用名:唐某清),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东县黑田铺镇群和村 组 号,电话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唐某卿(曾用名:唐某清),男, 年 月 日生,汉族,住邵东县黑田铺镇群和村 组 号,电话: 上诉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所作的(2017)湘0521民初3856号民事裁定,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请求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邵东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8日所作的(2017)湘0521民初3856号民事裁定,责令邵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本案,或者由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提审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上诉理由 一、本案的基本事实,实体 1、唐某卿儿子唐某群生于1984年10月21日,在1998年3月调整责任田时,根据中共邵东县委文件 邵发【1997】14号《中共邵东县委 邵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建立土地流转机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异动人口中应退出承包地或不能参与承包耕地的人员。8、1997年8月31日前未满14周岁的超生子女。”之规定。因唐某群属超生子女且1997年8月31日前未满14周岁,故不能分得责任田。 2、黄某明生于1980年12月22日,在1998年3月调整责任田时,根据中共邵东县委文件 邵发【1997】14号《中共邵东县委 邵东县人民政府 关于延长土地承包期、建立土地流转机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异动人口中应继续承包或进田的人员。4、1997年8月31日前已满14周岁的超生子女;6、现役义务兵和在校大中专学生,”之规定。因黄某明虽属超生子女但1997年8月31日前已满14周岁,就算是在校大中专学生,也能分得责任田。 3、黄某明的母亲唐某华在家参加98年责任制分田,当时出于同情其弟弟即本案被告唐某卿家人多田少,吃饭有困难,同意将本应属于黄某明的一份责任田暂时交于唐某卿家临时耕种。当时的生产小组长即本案的另一被告唐某芹(唐某华另一弟弟)故意将唐某华同意黄某明的这份责任田暂时交于唐某卿临时耕种就登记在唐某卿家名下。原告黄某明认为:唐某华将黄某明这份责任田暂时交于唐某卿家临时耕种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没有剥夺黄某明收回这份责任田的权利;也没有改变这份责任田的承包经营权属于黄某明的法律性质。
二、本案的基本事实,程序 黄某明在2015年11月要求唐某清(唐某芹)唐某清(唐某卿)归还原村组分配给本人的土地不得时,通过向邵东县黑田铺镇人民政府信访的程序要求处理,黑田铺人民政府以《黑信访复字[2016]01号》文件进行了答复。问题仍没有得到解决,为了慎重起见,2017年9月20日,黄某明将《田土地经营承包权确权申请书》用EMS快递寄给了黑田铺镇政府党委书记;在此之前不久黄某明的家庭成员即哥哥黄晓明也向政府提出了要求确权解决问题的申请;黑田铺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8日下了 黑信访复字[2017]29号文件《关于黄某明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其中:处理意见③黄某明有权要回本应属于自己的那份责任田,从唐某清家的责任田中要回0.47亩。 2017年12月20日,邵东县人民政府在此意见书上加盖了“邵东县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专用章”并签署意见“黑田铺镇此信访处理意见书政策把握适度,完全符合1997年第二轮承包的政策(县委1997年14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实际上就是对《国土法》第一十六条的解释。 上述黄某明、黄晓明的行为以及黑田铺人民政府的处理意见,实际上就是在履行《国土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国土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程序并不像《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仲裁法》那么明确、具体、规范。只要相关的人员和机构履行了就可以了。
三、本案的处理 现在邵东县人民法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驳回黄某明的起诉,实际上是对本案事实和该条司法解释的错误理解,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邵东县人民法院引用《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实际上这条是对那些没有争议土地的要求,与本案的事实与法律程序风马牛不相及,是张冠李戴,是文不对题,是适用法律错误。 黑田铺镇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8日下了 黑信访复字[2017]29号文件《关于黄某明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对黄某明与唐某卿之间争议的土地已经作出处理了,黄某明也已经服了;而唐某卿不履行,故黄某明起诉,要求法院判决其归还该0.47亩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在程序上是合法的,是严密的,是相互衔接的。现在邵东县法院要黄某明再去找政府处理,是完全错误的,也是行不通的;因为黄某明就此事已经找了政府了,政府也已经处理了,黄某明对政府的处理也服了,干嘛还要去找政府呢?
综上所述,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8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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