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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返还

发布日期:2018-03-05    作者:张广远律师
彩礼返还
  20031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释(二),第十条对彩礼返还作了规定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景,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 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
  3 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应前款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实际适应该解释应考虑到实际情况。
一、未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当事人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释(二)第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但在详细的案件中,应该返还多少,要考虑双方的过错。避免全额返还显明不公。
二、已办结婚登记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要求返还彩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的释(二)第10条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当事人请求返还的,法院应予支撑。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题的若干意见》第19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取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可以酌情返还。
三、未办结婚登记但共同生活,彩礼返还考虑实际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释(二)第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予支。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当事人过错、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以及社会习惯。在彩礼上应酌情减。
四、办结婚登记,彩礼返还考虑共同生活状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题目的释(二)第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后但未共同生活的,应予支。但是,司法实践中,不同的案件有不同的情况。确未共同生活,要求返还彩礼有法律依据。但登记前或后有共同生活的,还是应当依照公平原则酌情返还。
 
主张返回彩礼的当事人
 
  可以列直接给付人、收受人为案件当事人,彩礼返还义务人为实际收受人,不仅限于男女当事人。这样既符合实际的权利义务状态,也利于真正解决纠纷。如果男女双方办理结婚手续后,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并在离婚诉讼中要求返还彩礼的,由于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除非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列第三人,故不应列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收受人为当事人。因彩礼的给付实际是以男女双方为利益对象或者代表,故应以婚姻当事人为彩礼的返还义务人。一方以不是彩礼的实际给付人或者不是彩礼的实际收受人为抗辩,拒不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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