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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评“男子花1.6万元投保半年,身故仅受益142元”事件

发布日期:2018-03-06    作者:110网律师
近日,腾讯大湘网头条新闻报道岳阳一6旬男子花1.6万元购买保险,不料半年后遇车祸身故仅获益142元。保险公司告知家属称所购保险属理财产品,意外身故无赔偿,家属怒斥保险员忽悠。


上面这条新闻,上了腾讯大湘网的头条。男子花16000元投保半年,身故仅受益142元?乍一看标题,还以为交了这么多钱,最后才理赔142元,关键是这142块钱是怎么计算出来的了?是不是被坑了啊。相信许多人和我一样,有这样的疑惑。也许,很多人会说:“保险就是个坑!”非也非也,实际上该男子最后拿回来的钱是16142元,可不是142元!对于这样的标题,我感觉媒体的报道带着偏见的色彩,没弄清楚事实,存在误导性。


一、“惠福宝”到底是不是个坑

该男子购买的是一款叫做“惠福宝”的理财型保险产品。那么,该男子真的有这么冤屈吗?文中的“惠福宝”真的是个“坑”吗?


   (一)理财型保险与保障型保险
保障型保险和理财型保险的区别在于:保障型保险通常是指具有保障功能的消费型保险产品,目前市场上大致有三类:意外险、消费型健康险和定期寿险,这类保险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对人身意外伤亡、医疗等情况进行赔偿,从而实现保障功能。而理财型保险则侧重于投资与理财功能。“惠福宝”属于后者,这也就是为什么该男子无法通过“惠福宝”获得死亡赔偿等费用了。


(二)“惠福宝”如何实现理财功能?
读者要问了,就算该男子身故后不能获得死亡赔偿,但仅额外获得142元又是否合理呢?当然,如果仅从现在的结果上来评判,“惠福宝”的收益确实不比银行存款有优势。但是聪明的读者可别忘了,当这款理财保险的收益和分红条件成就时,带来的收益又岂是银行存款能匹及的?依据保险条款约定,该男子不幸身故,应按本保险实际交纳的保险费与现金价值二者之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且合同终止。也就是说是因为该男子在保险期间身故导致合同终止。假设该男子并未在保险期内死亡,那“惠福宝”的优势就出来了。


举例说明:如A购买“惠福宝”并一次性交费10万元,保险期间10年,依据保险条款约定,A可获得:
1.生存保险金:合同生效满三年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前的每个保单生效对应日生存,A可领取7000元。


2.满期保险金:A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可获得140100元。


即A通过保险理财可获得147100元,加上10万元保费,A最终到手的钱为247100元。


如A将10万元现金存入银行,银行定期存款最长年限为五年,现定存五年的最高年利率为3.3%(截至2016年3月10日),五年后,A可获得本息116500元;A将116500元再定存五年,按照同样的年利率计算,A最终可获得本息135722.5元。


相比之下,将10万元投入“惠福宝”比银行定存获得的收益多111377.5元,两者的差距不言而喻。


该男子购买的是理财型保险,功能在于零风险投资理财,当然不能像保障型保险一样能获得伤亡费用的赔偿。这也是大家误解的地方。


我们总习惯性地认为,购买了保险,人都死了,怎么才赔偿142元?再和投资了16000元保险费联系起来,是让人觉得好坑啊,这不是抢劫吗?!貌似委屈的背后其实是一个及其不负责任的误解。保障型保险出现伤亡一般能获得高额理赔,但是,保险费一般是一年一交,要是没有出现合同约定的伤亡,保险费可是不退的啊。我们买着理财型保险,心里想着保障型保险服务,自然会产生误解。


二、律师的建议

亲爱的读者,不要看到一些保险公司的负面报道,就认为保险是骗人的,我们至少要去明就里!尤其是个别媒体从业人员,不明就里、偏向性的报道不负责任不说,而且加剧社会矛盾,破坏人与人之间的信任。


当然,也希望保险公司销售人员自己先尽量了解清楚每一款保险产品的特点,然后再更好地向消费者推荐合适的产品。销售之前,尽量向购买者解释清楚理赔范围和拒赔事项等重要因素。有部分保险销售人员,自己也不蛮懂保险产品,或者即使懂,销售的时候不向购买者推荐最合适的产品,甚至误导消费者购买。这也是导致公众对保险产品不信任的一个重要因素。保险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和分散风险,适当盈利是可以的,但只以盈利为目的的保险产品就是走了样、变了味的。最后,还希望某些媒体从业人员在报道新闻时,不要唯恐天下不乱。写稿子,标题到内容适当修改,越夸张、越奇葩越有报点,俨然放弃自己公正、客观、求实的基本操守。


当您需要的时候,其实保险是个好东西,关键是看您懂不懂得正确购买。作为常年与保险打交道的律师,从如何正确购买保险产品的角度给大家几点建议:
1. 向保险销售人员介绍清楚自己的真实需求,然后让其介绍最合适的保险产品,有同类型的保险产品,多介绍几款;


2. 介绍的任何一款保险产品,一定要求看保险合同条款,最好是带回家去慢慢看,或者家人、专业人士一起看。重点要看条款中的保险范围、拒赔事项,保险条款加粗的字体一般是提示条款,要重点阅读;


3.不要全然相信保险公司的介绍,即使他们真心向您介绍,也不排除他们并不完全了解该保险产品及保险条款的情形。粗枝大叶、一知半解的销售人员还是有的,而且,许多保险产品还是委托银行等中介机构销售的。


最后,希望我们人与人之间再多一些信任、再多一些坦诚、再多一些求实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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