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缺陷导致交通事故,谁来担责?
发布日期:2018-03-06 作者:110网律师
侵权行为性质认定?
本案是否属于“交通事故”?
大家所理解的“交通事故”一般是指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之间发生碰撞而造成的人身或财产损失。而本案是由于驾驶人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因道路缺陷因素导致的财产损失,并无碰撞的相对方。那么,这种情况是否也属于交通事故呢?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故本案也属于交通事故,这是一起由于道路缺陷造成的单方交通事故。
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车辆的损失谁来承担?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将物件致人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纳入特殊侵权行为范畴,即建筑物或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明确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关于物件致人损害的规定。”即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应由道路、桥梁、隧道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该解释实际是对于日益增多的由于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情况,加强对受害人的保护。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无论是《民法通则》还是《侵权责任法》都将物件致人损害而引发的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确定为过错推定原则,即侵权事实发生后,首先推定所有人或管理人有过错,除非其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否则就应对损害承担责任。确定该原则的原因在于该类纠纷的受害人在经济、专业知识及调查取证方面都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而要求所有人或管理人举证其使用、管理设施等方面不存在过错较为容易,所以在归责原则的适用上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在本案中,井盖管理人作为井盖的管理与使用单位,负有对井盖进行维护并确保其不影响公共道路安全通行的义务。事发路段路政养护和管理单位,负有保障道路完好、安全、畅通的义务。上述管理人因未尽到管理和养护义务,导致道路安全隐患并引发损害时,若其不能证明自身无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结语???
本案的涉案金额虽然不大,但是在维护道路通行主体的合法权益之外,同样也给社会公共设施管理部门一个警示,由此引起对自身管理职责的重视,促进各类公共设施管理的完善,尽量避免该案类似事故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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