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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错过申请时限只能认栽?

发布日期:2018-03-0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工伤申请期间遭遇地震 属不可抗力可延长时限
  ■错过申请时限仍讨说法 走民事诉讼仍可获赔偿

  ■私了协议导致工伤过期 显失公平可依民法维权

  随着《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的实施,近日,有关工伤的问题持续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在有关工伤维权的问题中,因错过工伤申请时间(一下简称“过期工伤”)引发的争议不在少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者本人及亲属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是否劳动者如果未在此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工伤权益就一定得不到保障了呢,笔者认为也不尽然。

  工伤申请期间遭遇地震

  属不可抗力可延长时限

  张某是来自北方的农民工,他跟随朋友,去南方打工,被一房地产开发商招到一地震灾区搞重建,上梁时不幸从房梁上掉下摔伤。因为用工方没有给他上工伤保险,伤后就赔偿问题,用人单位一直在和他协商。就这样协商了近10个月。用人单位没有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给劳动者申报工伤,张某本人也没有及时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眼看到了一年的期限,张某才着急,可就在其要去申请工伤认定时,该地突然又发生大震。山体滑坡堵塞了道路,使人无法出行。道路抢修完毕后,张某去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被告知已过一年时限,不予受理。就此张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说法:

  地震属于不可抗力,《民法通则》第139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也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本案中,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已过一年不予受理张某的工伤申请显然欠妥。《工伤保险条例》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6条规定:“劳动者因为工伤、职业病,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承担给予工伤保险待遇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过期工伤”的受害人,认为没有过期或有延期法定事由,对有关部门的认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错过申请时限仍讨说法

  走民事诉讼也可获赔偿

  于某在某工地上干活,与用工单位没有签书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暂定3000元。上岗后,在工地项目经理的安排下,他跟公司的施工车干些装卸河流石、沙子、水泥预制板等建筑材料之类的活。

  干了不到一个月,在一次卸水泥板时,他不幸被滑下的水泥板砸成重伤。因为进工地上班的时间不足一个月,用工单位没给他上工伤保险。住院期间,工地项目经理代表用工单位,给他送来了3万元钱,说是“一次性了断”。当时治疗急需用钱,于某的父亲代于某在公司提供的协议上签了字。

  3万元基本花光后,于某病情稳定,可落了终生残疾,劳动能力丧失。再去找用工单位要钱,用工单位不管了。无奈于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去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要求工伤待遇,有关部门称事过一年不予受理。于是于某四处找有关部门讨说法。最后起诉到法院,法院受理了于某的起诉,并判决用人单位支付于某损害赔偿。 说法:

  《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其中受害人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到有关部门就此讨要说法的,应视为“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就“工伤认定过期”提起行政诉讼,确认确实已过了法定期限又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的,可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过期工伤”,没有超过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或虽然过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但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提起民事诉讼应受理。

  《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判决用人单位对“过期工伤”的受害人进行赔偿。

  私了协议导致工伤过期

  显失公平可依民法维权

  邹某投资开了一个水泥厂,由于缺乏必要的、有效地防尘设施设备,刘某等多名农民工劳作几年后,自觉身体不适,在身体检查中发现自己的肺有严重病变,最终被鉴定为矽肺职业病。

  刘某等被鉴定为矽肺职业病后,没给工人上工伤保险的邹某,采取威胁、诱骗等手段和职业病工人私了。其放风说工厂马上要破产,职业病工人拿点是点,不同意厂方提出的赔偿数额,厂子一破产、老板一走一分钱也得不到。

  职业病工人刘某等拿到不足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赔偿数额一半的赔偿走人后,病情日趋严重。不到三年厂方给付的赔偿款就用去了一大半。他们发现工厂没黄、老板没走,而且日益扩大越干越红火,感到自己上当了,于是刘某等要求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重新确定赔偿数额。厂方以已达成了赔偿协议,并按协议支付了赔偿款,不同意再重新确定。去劳动部门投诉又被“工伤过期”挡在门外,刘某等起诉到法院,法院依《民法通则》第137条受理了此案,并依《工伤保险条例》重新确定了赔偿数额。

  说法:

  《民法通则》第137条、第59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二)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过了《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年期限,也过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即“时效双过”,又没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可有病情发生重大变化,有当时没有发现或预见到的重大疾病出现,或当时的协议显失公正等情形的应当受理,并根据相关的规定作出公正的判决,合理的重新确定“过期工伤”受害人的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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