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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并降低劳动者工资的行为无效且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08    作者:叶霖律师
林某诉广西丰沃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裁决书号: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1025号仲裁裁决书。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隐私,在征求我方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该真实案例,以供广大劳动者、用人单位参考和学习,以下案件劳动者名称均用简称代替。
申请人:林某
申请人代理律师:叶霖,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西丰沃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沃公司),住所南宁市江南区吴圩镇广西国有七坡林场新桥分场永红站1栋。
法定代表人:林海能。
申请人于2014年7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担任生产基地副主任,被申请人没有足额及时支付申请人在职期间工资。2016年11月9日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方式变更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委托广西民族律师事务所叶霖律师代为维权,于2017年5月15日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请求裁令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失业金损失等请求。
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南劳人仲裁字(2017)第102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
一、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丰沃肥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某2015年7月工资差额1199.75元;
二、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丰沃肥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某20169月、10月工资差额8232.32元以及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58.08元;
三、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丰沃肥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某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3750元;
四、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广西丰沃肥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人林某失业金损失11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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