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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刑事律师:抢劫罪无罪的上诉状

发布日期:2018-03-09    作者:110网律师
刑事案件“黄金期”就是刑事拘留的前37天,请家属务必慎重对待,把握时机!     。

案件当事人及其家人对案件的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向更高一级人民法院申请二审判决,但是这需要履行司法程序,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向法院提交上述申请书。那么,上述申请书怎么写呢?杭州专业刑事律师收集了有关刑事案件上诉书的模板,欢迎阅读。

刑事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XX,男,汉族,38岁,身份证编号:xxxxxxxx,初中文化,河南省开封市人,现住河南省开封市xx街xx号院xx号楼xx号。

上诉人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不服河南省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故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书。

2、改判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上诉人在本案中的地位决定上诉人无从知晓xx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文化公司)无履行合同的能力。

文化公司为本案第一被告人丁xx发起成立,在设立公司之时,丁xx向工商登记部门投送的各种资料及公司的设立过程,上诉人均不知晓抢劫罪无罪的上诉状。上诉人开始只是丁xx的一个司机,后被丁xx派到郑州分公司任副经理,从事的都是按照丁xx的指令做一些具体事务,包括文化公司对外招标的各种事宜,上诉人均不知晓,故上诉人没有机会知道文化公司的资金运作状况。再者,上诉人原来没有从事过项目投资方面的工作,加上自身文化程度较低,也无能力判断文化公司是否投资该项目的资金状况。但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xx号判决书认定上诉人明知被告人丁xx无履行能力,仍介绍被害人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施工合同,骗取合同履约金,属认定事实错误。

二、上诉人无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客观上也没有占有施工企业的钱财。

上诉人虽然介绍了两家企家和文化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所收的这两家企业的合同履行金,均按照丁xx的指示,全部交给了丁xx本人或汇到了丁xx指定的帐户上。至今为止,上诉人为文化公司工作时垫付的各项费用6万多元(已向法院提交证据)也无着落。客观地说,上诉人本人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何来占有受害企业钱财之谈,更谈不上主观上的占有。

综上所述,永城市人民法院(2009)永刑初字第xx判决书针对上诉人而言,查明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有错必究的工作态度,给上诉人一个公平的判决。

此致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刘XX代理

律师:陈XX

xxxx年xx月xx日

由上可知,上诉状要求比较专业,否则法院很难同意再审请求,建议有这方面需求的可以请专业律师操作抢劫罪无罪的上诉状。以上就是杭州刑事律师为您整理的关于抢劫罪无罪的上诉状的知识介绍,如果您还有其他刑事问题,欢迎咨询杭州专业刑事律师。



《刑事诉讼法》94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杭州刑事律师:抢劫罪无罪的上诉状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第33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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