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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间借贷,你想知道的都在这儿了

发布日期:2018-03-12    作者:酒泉张健律师
引言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而非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济在发展,银根在紧缩,中小企业融资难和充裕的民间资本缺乏投资渠道,让简便、灵活的民间借贷逐渐兴起。民间借贷从一定程度上克服了金融抑制现象,打破了正规金融垄断,使得金融服务水平在整体上有所提升。
当然,民间借贷也因其先天不足导致风险案件层出不穷,并多次发生影响恶劣的社会群体性事件。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颁布实施,使得许多关于民间借贷纠纷解决变得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增加了对民间借贷的监管,规范了民间借贷行为,有效遏制了民间借贷乱象,引导和促进了民间借贷积极健康发展。

本文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解释)重点条文进行解读,让民间借贷更加形象、具体,便于运用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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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间借贷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一般民事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在合同文书上签字盖章后合同即成立生效,该合同即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值得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合同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即该借贷合同经双方签字尚不发生合同效力。必须是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该借款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解释》中列明以下几种情形视为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2、民间借贷合同的无效情形


相较于普通民事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范围更加宽泛、条件更为严格。除《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合同无效情形外,民间借贷合同存在有以下情形,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综上,即出借人转贷牟利的,借款人知情的,合同无效;借款人不知情的,借款合同有效。
 
3、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的确定


民间借贷合同利率效力性的确定为著名的“两线三区”原则。民间借贷合同利率确定分为如下三种情形:




(一)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 



一是借期利息确定。借贷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认定为无息借款。
二是逾期利息确定。1.如果借款合同既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又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年利率的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2.如果借款合同约定借期利息但未约定逾期利息,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


在双方约定利息的情形下,严格遵循“两线三区”原则,此处包含借期内利息与逾期利息。
一是利率≤24%。借贷双方约定利率未超过年利率的24%的,该利息受法律保护,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二是24%≤利率≤36%。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24%但不超过36%的,超过部分为自然债务,法院不予保护,但是借贷双方可以自由履行,出借方可向借款人进行主张。
三是利率≥36%。借贷双方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超过部分无效,为法律所禁止,视为不当得利予以返还。


(三)借贷双方约定利息不明


此要区分自然人借贷及其他类型民间借贷。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约定,为无息借贷,出借人向人民法院主张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他主体间民间借贷,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最后会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相关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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