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的转让限制
发布日期:2018-03-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出票人限制背书。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通过一般背书或贴现、质押取得票据的持票人不享有票据权利。
(2)背书人限制背书。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若其后手再背书转让(如贴现、质押),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负票据责任。
(3)回头背书。回头背书以已在票据上签名的票据债务人为被背书人。被背书人是出票人的,只有在汇票已承兑时才可以向承兑人行使追索权;被背书人是先前的背书人时,因其须对后手负担保责任,因而不能向他们行使追索权。
(4)附条件背书。背书附有条件的,所负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
(5)部分背书和分别背书。将票据金额部分转让或分别转让给不同被背书人,背书无效,票据权利不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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