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经济类案例 >> 房产纠纷案例 >> 查看资料

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事实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其如何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12    作者:靳双权律师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安全及避免不必要纷争,以下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如果雷同,可以我们联系,我们将予以撤销。)
  原告:宫木先生
  被告:某市某开发商
  基本案情:
  宫木先生看中了某市正在开发建设的高档楼盘,遂向该售楼中心人员咨询,得知该楼盘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已经开始预售,宫木先生与该楼盘开发商协商后,决定以300万的价格购买其中一套商品房,开发商与宫木先生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详细约定了宫木先生所购买房屋的面积、座落位置、房款及定金的数额和付款日期、交房条件和日期、签定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以及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宫木先生依照协议约定,缴纳了定金及全部购房款。之后,因开发商迟迟不与宫木先生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几次产生争执,宫木先生经多方查询后得知开发商不与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原因是开发商根本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于是宫木先生一怒之下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商品房认购协议无效,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300万元。
  法院查明: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购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开发商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与宫木先生签订认购协议导致认购协议无效,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于是,法院判决开发商退还收取的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一倍购房款300万元。
  专业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
  《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删;(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宫木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认购协议已经具备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开发商已经按照约定收取了宫木先生全部购房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宫木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本案中,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宫木先生的诉讼要求具有充足的法律依据,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开发商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必须具备的证件,购房者不论在签订商品房认购协议,还是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相应楼盘的预售许可证,以防自己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成了无效的合同,带来不必要的麻烦与损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高宏图律师
河北保定
陈铠楷律师
四川成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郝廷玉律师
河北石家庄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