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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挂靠单位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8-03-13    作者:耿武杰律师
被挂靠单位不应对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承担直接赔偿责任
XXXX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XXX字第XXX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X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XX,经理。
委托代理人:贾X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XXX19XXXXXX日出生,X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X19XXXXXX日出生,X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XXX19XXXXXX日出生,X族,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卜XXX19XXXXXX日出生,X族,农民。
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XXX19XXXXXX日出生,X族,无业。系XXXXXX街道办事处XX村民委员会推荐代理人。
原审被告:张XXX19XXXXXX日出生,X族,农民。
上诉人XXXX物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XX、孙XX、孙XX、卜XX,原审被告张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XXXX区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向中院提起上诉。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X物流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贾XX,被上诉人孙XX及四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XX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审被告张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20XXXXXXXXXX分许,受害人卜XX乘坐张XX驾驶的XG×××××XG×××××挂号“XX重型半挂车沿XXXX区省道XXX线行驶至XX办事处XXX村路段时,与前方顺行的宋XX茂驾驶的XQ×××××XQ×××××挂号“XX重型半挂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卜XX当场死亡,张XX受伤,车辆及货物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车辆XG×××××XG×××××挂号“XX重型半挂车实际车主为徐XX,该车挂靠于XXXX物流有限公司运营,张XX系徐XX雇佣的司机。事故发生后,徐XX已支付受害人亲属现金XXXXX元,丧葬费XXXX元、验尸费XXXX元。庭审中,受害人亲属明确表示放弃对实际车主徐XX的起诉,且张XXXXXX物流有限公司均表示不追加徐XX为本案被告。
原审法院认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是驾驶员应尽的义务。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正确,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张XX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李XX等四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XXXX物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XG×××××XG×××××挂号“XX重型半挂车的实际车主徐XX已向李XX等四人支付丧葬费XXXX元及赔偿款XXXXX元,上述款项应当从赔偿总额中予以扣除,徐XX支付的验尸费XXXX元并不在李XX等四人的诉求范围内。该交通事故给李XX等四人造成的损失确定为:1、死亡赔偿金,李XX等四人主张死亡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为XXXXXX元,并提交了XXXX街道办事处证明一份、XX省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件一份、XX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一份,证明受害人卜XX系失地农民,故李XX等四人的该项诉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2、丧葬费,李XX等四人主张按照XX省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X个月,为XXXXX元,符合法律规定,XXXX物流有限公司、张XX亦无异议,依法予以确认。3、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李XX等四人主张该项费用为XXXX元,但未提交相关证据,XXXX物流有限公司、张XX认可按照XX天、每人每天XXX元计算,共计XXX元,对此予以确认,李XX等四人主张的过高部分,依法不予支持。4、交通费,李XX等四人主张交通费XXXXX元,并提交交通费单据一宗,因本次事故发生在XX市,产生的交通费较高,该项费用酌情确定为XXXX元;5、李XX等四人主张尸体存放费XXXX元、运尸费XXXX元,该费用属于丧葬费的范畴,依法不予支持。6、李XX等四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该交通事故造成卜XX死亡,给受害人亲属造成持久性的精神痛苦,侵权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亲属精神损害抚慰金,该项费用酌情确定为XXXXX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为:一、XXXX物流有限公司赔偿李XX、孙XX、孙XX、卜XX因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XXXXX元、死亡赔偿金XXXXXX元、丧葬费XXXXX元、交通费XXXX元、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XXX元,以上共计XXXXXX元,扣除已经支付的XXXXX元,余款XXXXXX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驳回李XX、孙XX、孙XX、卜XX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XXXXX元,由李XX、孙XX、孙XX、卜XX负担XXXX元,XXXX物流有限公司负担XXXX元。
原审判决后,XXXX物流有限公司不服,向中院上诉称:一、受害人卜XX系农村居民,死亡赔偿金应当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失地证明与事实不符,被上诉人居住的XXXX街道办事处XX村部分耕地被政府征用属实,但卜XX的耕地并未被征用,因此被上诉人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二、原审判决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认定交通费XXXX元证据不足。三、原审判决漏列当事人,程序不当。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为徐XX,该车挂靠于上诉人处运营,上诉人应在徐XX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下负连带责任,被上诉人放弃对徐XX主张权利,上诉人也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交通事故的责任人是张XX,按照过错责任原则,张XX应当承担事故责任,原审判决认定其不承担事故责任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对上述内容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李XX、孙XX、孙XX、卜XX共同辩称:一、被上诉人耕种的土地已被征收,由XX省人民政府《关于XXXX20XX年第X批次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X政土字[20XXXXXX号)文件为据,因此受害人卜XX系失地农民,其死亡赔偿金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二、被上诉人对于涉案车辆实际车主情况不清楚,追加实际车主条件不成熟,而且上诉人原审中也未申请追加被告,属于放弃诉讼权利。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张XX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经审理查明:二审庭审中,被上诉人李XX等四人认可受害人卜XX生前工资由张XX发放。
中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事故发生时,张XX驾驶的重型半挂车与宋XX驾驶的重型半挂车相撞,虽然宋XX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但其所驾驶车辆的保险人应在交强险无责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审中未追加保险公司参加诉讼,漏列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XXXX物流有限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被挂靠人,应对事故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实际侵权人或者雇主应对事故损害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原审中未追加实际侵权人之雇主参加诉讼,导致实际赔偿主体缺失,原审判决判令连带责任人承担直接赔偿责任不当。综上,原审判决漏列案件当事人,诉讼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XXXX区人民法院(20XXXX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XXX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XXX
代理审判员  XXX
代理审判员  XX
二〇XXXXXX
代理书记员  XXX
律师认为:
我国的司法解释规定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是由挂靠人在超出交强险或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且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物流公司作为被挂靠人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并非直接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是实际车主的雇佣司机,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对实际车主的起诉,且被告也表示不追加其为被告。我国最高法出具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表明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在本案中,二审法院出于对被害人实体权益的考虑,以一审法院未追加实际侵权人的雇主参加诉讼、漏列当事人、诉讼程序不当为由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兼顾了各方的利益,既有事实认定游游法律依据是值得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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