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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传销二审上诉】-成功改判刑期并降低罚金指导案例

发布日期:2018-03-15    作者:庄荣华律师
                     南京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
                                        
二审成功改判
                      成功辩护减轻10个月并减少10万元罚金
                          【南京市中院刑事二审上诉案】
                         
名南京刑事律师庄荣华胜案指导案情介绍:
         近期知名南京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接案一起复杂传销案件的刑事案件,由鼓楼区司法机关承办,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一审由南京市鼓楼人民法院审理,最终鼓楼法院认定被告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12万元,拿到判决书之时不仅被告人认为判决过重,家属也认为认定事实不清,故通过多方比较最终委托了南京知名刑事辩护律师庄荣华代理二审的辩护工作。
     

案件结果
    1、
撤销原审的判决,由一审2年改判为1年2年,减轻了10个月有期徒刑。【宣判4天后立即释放】
    2、撤销原审判决12万的罚金部分,改判为罚金2万。

辩护核心要点:
1、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会见嫌疑人,在整个刑事案件上诉阶段中,共会见主犯被告人多次,仔细研究全面案情,核对控诉证据材料,加强律师对案情的深度了解。
2、律师在法院阶段阅卷了解案情,庭前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律师意见,多次发表辩护律师意见-恳请法院能够从轻、减轻,并考虑当事人在本案中的实际情况予以综合判定,附会见笔录及最新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会谈纪要等司法文件。
3、律师在法院审理阶段,全面发表辩护意见,从案情、定性、罪名、量刑、初犯、认罪悔罪、行为良好、等专业庭审辩护意见,
最终成功减轻有期徒刑,降低罚金,成功争取到有利判决结果。
4、通过法庭辩论,二审检察官也当庭支持律师意见,同意和建议二审法院改判。

   刑事案件走到二审程序,几乎已经是最后一道程序,因此家属也是抱着最后的希望委托律师争取最后的公平正义,本案在中院案前立案查询,立案庭分配确定承办人,庭前阅卷和沟通律师意见都需要专业刑事律师的细心认真处理,同时也要指出一审事情不清,逻辑不严,证据不足等方方面面的意见,在此也感谢二审各位法官的认真负责,秉公执法,详细认真的听取律师的意见,逻辑严密的梳理案件事实,从而出具让人信服的判决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5)宁刑二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A,女,汉族,高中文化,南京浦镇车辆厂退休职工,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201 4年5月25日因涉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庄荣华,江苏格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公诉机关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于201 5年5月1 2日作出(2015)鼓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A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A及其辩护人庄荣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2013年1 1月,被告人A经B(另案处理)介绍加入“无限通”传销活动,并与B租用鼓楼区中山北路成立工作室,宣传“无限通”的运作模式、发展前景、奖励分配等,诱导参如者继续发展下线参加该传销活动。该传销活动以投资“无限通”理财产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人民币9400元或9500元购买一单,以获取注册“无限通”网站虚拟账户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取得会员资格。其收益模式分为静态收益和动态收益,静态收益为参加者每天在“无限通”的网站上点击5个广告每周可获取美元100元;动态收益包括直推奖和对碰奖,参加者发展下线可获得美元1 00元的奖励,参加者的两个下线有新会员加入时,上线可获得美元80元的奖励。以上收益以电子币的形式进入参加者在网站的虚拟账户内,参加者可以用电子币兑换实现收益。无限通组织按照推荐人组成层级,每个参加者下面只能有两个下线,发展的下线按顺序自然组成金字塔型层级。至201 4年4月“无限通”网站关闭时,被告人A直接或间接发展传销人员已达40余人,发展下线的层级达十余级。
    201 4年5月24日,多名“无限通刀活动参加者到被告人A家中索要钱款,双方报警,被告人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一审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A书面表示愿意将其在“无限通”销活动中获得的人民币1 80000余元全部退出。
    上述事实有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案发及到案经过、A手绘“无限通”项目层级图等,证人B等人的证言,被告人A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A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告人A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被告人A退出的赃款人民币十八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A提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罚金过高。
    上诉人A的辩护人提出,A在与B的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对较小,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赔及预交罚金,请求法院判处缓刑或降低罚金等辩护意见。
    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是,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但量刑过重,建议本院改判。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的一致。该事实有经原审法院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来源合法,具有客观真实性,足以证明本案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A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上诉人A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主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A的犯罪事实,以及其有自首、主一动退赃等量刑情节综合考量,一审法院虽在判决中表述了上述量刑情节,但在量刑时未予充分体现,判决量刑过重,罚金偏高,故对二审期间控辩双方的意见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二项,即A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 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刑二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主文第一项,即被告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三、上诉人A犯组织、领导传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5月25日起至201 5年7月24日止)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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